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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5-01-07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版

序号

法律依据

裁量等次

违法行为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备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

3 处以下失实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

3 处以上 7 处以下失实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

7 处以上失实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

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2.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五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

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

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

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6.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

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7.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分之百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

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以

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的。

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的。

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四十五以上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工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违法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1 个月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

量;违法行为持续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4.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6.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时间较长(1 年以上),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特别严重

7.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8.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1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2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或者有 1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3 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6 个月以上一年内或者2 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1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7.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2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

月以上一年内或者 1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8.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3 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6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或者2 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 款。

9.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 款。

10.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1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超过有效期 6 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1.未按照规定对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一考虑企业人数。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人数裁量,从业100 人以上的产经营单位按人比例裁量二要

虑行业类。高

2.未按照规定对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 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二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按照规定对20 名以上5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20 名以5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

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四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

行 业 生 产 经营 单位、构成危险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般行业生产经营位按照相关裁量次罚款幅度中间以上裁量,未构危险化学品重大险源的一般生产营单位按照相关量等次罚款幅度间值以下裁量。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裁量等次较低幅裁量,中型企业照相关裁量等次间幅度裁量,大企业按照相关裁等 次 较 高 幅度 裁

量。四要虑违

4.未按照规定对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30%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按照规定对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

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6.未按照规定对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 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照规定对20 名以上5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20 名以5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

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持续时间。违法为持续时间较短(1个月内),按照关裁量等次较低度裁量,违法行持续时间较长(1 年以上),按照相裁量等次较高幅裁量。

8.未按照规定对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 30%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

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对 3 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培训的时间、内容均已达规定时间和内容的 80%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以下类同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除了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四种裁量

原则进行裁量。还

2.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未如实记录20 名以上50 人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要考虑具体记录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造假的(实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上限裁量,还应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4.未如实记录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6.未如实记录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上 1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未如实记录20 名以上50 人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8.未如实记录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 3 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

量,中型企业按照

2.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违法持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6 个月以内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

中间幅度裁量;生

4.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7.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产经营单位违法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 较高幅度裁量。三是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在前两种裁量原则基础上,还要考虑未通报的从业人员 人数及比例。原则上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按人数裁量,从业人员100 人以上按比例裁量。生产经营单位未通报人员比例占

8.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9.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0.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本单位总人数 10%以下或者 10 人以下, 按照相关裁量等次 较低幅度裁量;生产经营单位未通报人 员比例占本单位总 人数 10%以上 30%以 下或者 10 人以上30人以下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 裁量;生产经营单位未通报人员比例占 本单位总人数 30%以上或者30 人以上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

较高幅度裁量。

11.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 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组织演练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对危险化学品大危险源未制定急预案,按照《全生产法》有关大危险源未制定急预案的行政处裁 量 基 准 进行 款。

2.实施该项行政罚裁量基准时,考虑企业规模。型企业按照相关量等次较低幅度量,中型企业按相关裁量等次中幅度处罚,大型业按照相关裁量

2.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且未组织演练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演练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组织演练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 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次较高幅度裁量

6.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逾

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且未组织演练,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 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8.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6 个月内未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或者论证,或者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3 个月内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并及时

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3 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一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

2.3 名以上 7 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7 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次较高幅度裁量。二 要 考 虑 行 业 类别。高危行业生经营单位按照相裁量等次罚款幅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单位按照相关裁等次罚款幅度中值以下裁量。三考虑特种作业人违法持续时间及次裁量。违法持时间 1 个月以下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法作业 3 次以下的,按照相关裁量等

特别严重

4.3 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3 名以上 7 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7 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低幅度裁量;违法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或有特种作业人员法次数 3 次以上 5次以下的,按照关裁量等次中间度裁量;违法持时间一年以上或有特种作业人员法次数 5 次以上的,按照相关裁量等较高幅度裁量。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1.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6.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以下 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

下罚款。

7.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非煤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1.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

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2.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的。

4.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

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6.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

下罚款。

7.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1.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2.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6.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

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

下罚款。

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7.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2.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

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

6.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

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

下罚款。

7.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

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的。

1.未在 3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二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

幅度裁量。

2.未在3 处以上7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 7 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未在 3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

罚款。

5.未在3 处以上7 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

元以下罚款。

6.未在 7 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7.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改正,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生产经营单位有 3 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

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二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

幅度裁量。

2.生产经营单位有 3(套)以上 5(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 5 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

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有 3(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

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有 3 以上 5 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

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有 5 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7.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 1 台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未对 3 台(套)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一考虑违法行为持时间。违法行为续时间较短(1 个月内),按照相关量等次较低幅度量,违法行为持时间较长 1 年以上),按照相关量等次较高幅度量。二要考虑行类别。高危行业产经营单位按照关裁量等次罚款度 中 间 值 以上 裁量,一般行业生经营单位按照相裁量等次罚款幅中间值以下裁量三 要 考 虑 企业 规模。小型企业按相关裁量等次较幅度裁量,中型业按照相关裁量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裁量等次较高幅裁量。

2.未对 3 (套以上 7 台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对 7(套)以上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未对 3(套)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

罚款。

5.未对 3(套以上 7 台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

元以下罚款。

6.未对 7(套)以上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二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 1(套)的,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 1 条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 2(套)的,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 2 条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 3(套)以上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 3 条以上的,或者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且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 1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 1 条,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 2(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 2 条,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

下罚款。

6.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 3 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 3 条以上,或者关闭、破坏直

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且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未为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的四种裁量原则行裁量。

2.未为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10%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为 20 名以上 5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未为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为 5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6.未为 5 名以上 2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以10%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未为 20 名以上 50 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10%以上 30%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

以下罚款。

8.未为 50 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 30%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为 3 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某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

1.非煤矿山井下有 1 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非煤矿山井下有 2 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非煤矿山井下有 3 台以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非煤矿山井下有 1 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

罚款。

5.非煤矿山井下有 2 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

以下的罚款。

6.非煤矿山井下有 3 台以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十四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使用 1 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

1 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一考虑违法行为持时间。违法行为续时间较短(1 个月内),按照相关量等次较低幅度量,违法行为持时间较长 1 年以上),按照相关量等次较高幅度量。二要考虑企规模。小型企业照相关裁量等次低幅度裁量,中企业按照相关裁等 次 中 间 幅度 裁量,大型企业按相关裁量等次较幅度裁量。

2.使用 2 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

2 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使用 3 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

备或者 3 种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使用 1(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1 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使用 2(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 2 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

下罚款。

6.使用 3 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 3 种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7.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8.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

急措施的。

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

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 1 项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一考虑企业未采取关措施的时间。1月以内按照相关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1 个月以上 6月以内按照相关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6 个月以上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幅度裁量。二要虑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级别。三级、四级危险化学品大危险源按照相裁量等次罚款幅中间值以下裁量一级、二级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照相关裁量等次款幅度中间值以

裁量。

2.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 2 项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 3 项以上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

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 1 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 2 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 3 项以上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的。

1.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 1 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 2 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 3 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 1 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 2 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 3 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根行业类别确定相裁量等次,还要虑企业规模。小企业按照相关裁等 次 较 低 幅度 裁量,中型企业按相关裁量等次中幅度裁量,大型业按照相关裁量次较高幅度裁量。

2.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

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7.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9.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九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 1 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

除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一考虑企业规模。型企业按照相关量等次较低幅度量,中型企业按相关裁量等次中幅度裁量,大型业按照相关裁量次较高幅度裁量二 要 考 虑 行业 类别。一般行业生经营单位按照相裁量等次罚款幅中间值以下考量高危行业生产经单位按照相关裁等次罚款度中

值以上裁量。

2.生产经营单位有 2 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

除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 3 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

施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1 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有 1 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

除,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有 2 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有 3 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1 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法所得的,需要收违法所得。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

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

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六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停业整顿。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停业整顿。

1.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2.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罚款。

3.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4.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 3 人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 3 人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 30 人以上的,或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 30 人以上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保持畅通的,生产经营单位占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需要的出口或者疏散通道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有 1 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紧急疏散通道被临时占用,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三十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与 3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2.生产经营单位与 3 名以上 10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与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与 3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

5 生产经营单位与 3 名以上 10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生产经营单位与10 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三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违反本法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出面、不接触、不配合等方式拒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以人为设置障碍、吵闹、谩骂等方式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3.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裁量基准时,除按照企业规模确相关裁量等次,还要考虑生产经营位未投保安全生责任保险的时间。6个月内未按规定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按照相关裁等 次 较 低 幅度 裁量;6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投保安全产责任保险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间幅度裁量;

以上未投安全

2.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6.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产责任保险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高幅度裁量。

7.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8.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

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者逃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四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百

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四十二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1.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三百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 生 生 产 安全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同时造成数人重的或者直接经济

2.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2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失的,根据死亡数 确 定 事 故等 级的,在死亡人数定的裁量等次基上,考虑重伤人或者直接经济损适 当 确 定 罚款 额度;根据重伤人确定事故等级的在重伤人数确定裁量等次基础上考虑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适确定罚款额度;根据直接经济损失额 确 定 事 故等 级的,在直经济

失金额确的裁

4.造成 5 人以上 7 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二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 7 人以上 9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重伤,或者三千万元以上四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百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 9 人死亡,或者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四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百九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7.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65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六千五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8.造成 15 人以上 20 人以下死亡,或者 65 人以上 80

人以下重伤,或者六千五百万元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四百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款。

9.造成 20 人以上 25 人以下死亡,或者 80 人以上 90人以下重伤,或者八千万元以上九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

处六百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罚款。

等次基础上,考死亡和重伤人数当确定罚款额度。

10.造成 2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9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九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八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1.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一千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12.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亿五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四百万元以上一千八百万元以下罚款。

13.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二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八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按照上款相关裁量等次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实施行政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形:(1)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从事有关活动成事故发生的;2关闭取缔后擅自复生产经营活动成事故发生的;3明知存在重大事隐患仍然冒险组生产经营活动造事故发生的;(4)存在重大事故隐被责令停产停业顿期间擅自组织产经营活动发生故的;(5)造成人员伤亡特别多;6 成 财 产 损失 巨大;(7)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的其他情形。

有关说

1.本裁量基准所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等为河南省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非煤矿山、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煤矿。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监管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执行。

2.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大型、中型、小型或者微型等企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3.本裁量基准中,处罚依据规定“告”、“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资质和资格”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本裁量基准只针对“罚款”划分裁量等次。

4.本裁量基准中,难以划分裁量等次的违法行为,只列出裁量项目及原则,不予设定裁量基准,由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本裁量基准中,若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

从重情形或正当理由,应当根据所裁量罚款幅度上限与下限范围的中间值或者按照比例原则确定罚款金额。

6.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类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7.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条款设定的罚款上限,含本数。

8.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本裁量基准执行中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更正、修订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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