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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01-18

郏县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133项)
1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2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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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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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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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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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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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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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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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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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3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7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3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3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3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2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3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2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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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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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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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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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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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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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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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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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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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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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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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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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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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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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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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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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2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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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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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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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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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2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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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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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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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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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28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个人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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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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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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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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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29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个人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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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应急局人事培训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4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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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3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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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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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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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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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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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3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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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生产经营规模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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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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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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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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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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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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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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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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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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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3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策法规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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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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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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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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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3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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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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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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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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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37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5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38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郏县安监局事故调查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郏县安监局事故调查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郏县安监局事故调查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郏县安监局事故调查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5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3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5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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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1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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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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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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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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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4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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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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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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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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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5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6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6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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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6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7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6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8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6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49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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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0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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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6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6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3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7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7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郏县人民政府院内南二楼)
7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5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7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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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7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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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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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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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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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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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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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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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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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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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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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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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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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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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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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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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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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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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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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64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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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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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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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65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处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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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66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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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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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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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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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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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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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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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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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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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策法规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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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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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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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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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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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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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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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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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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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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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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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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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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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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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72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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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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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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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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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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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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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7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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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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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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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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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75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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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9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76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或个人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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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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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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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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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77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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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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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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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78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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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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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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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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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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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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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79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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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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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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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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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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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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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80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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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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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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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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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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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81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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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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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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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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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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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82安全使用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9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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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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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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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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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83安全使用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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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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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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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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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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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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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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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84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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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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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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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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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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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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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85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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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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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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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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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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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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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88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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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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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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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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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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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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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9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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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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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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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9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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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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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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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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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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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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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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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9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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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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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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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9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1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94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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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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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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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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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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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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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9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1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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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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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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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9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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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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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个人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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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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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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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个人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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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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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99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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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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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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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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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100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单位郏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1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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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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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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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101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五号,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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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1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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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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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0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1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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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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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0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备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告或公示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2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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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0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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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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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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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0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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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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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策法规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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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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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个人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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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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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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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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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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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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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109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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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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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10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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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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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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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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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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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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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11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郏县应急局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事故调查股、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2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12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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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郏县人民政府院内南二楼)
12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13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放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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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14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未按照规定关闭的处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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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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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115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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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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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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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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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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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16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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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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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17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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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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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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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118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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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19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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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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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
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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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20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2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郏县人民政府院内南二楼)
13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22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3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23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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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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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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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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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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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12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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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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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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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12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42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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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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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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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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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及理由
12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43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2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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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实施机构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
况及依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12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单位郏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45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29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或个人处罚《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个人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7日7日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其他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46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30对未依法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进行处罚《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单位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7日7日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其他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47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31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处罚《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7日7日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其他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48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32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7日7日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其他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4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33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7日7日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其他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50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34对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处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个人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7日7日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其他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受理地点:郏县应急局(西大街66号)
151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35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执法监察大队
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政策法规股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股

告知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7日7日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

其他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服务电话:0375-5151726                        投诉机构:郏县应急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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