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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县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179 |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在线核查 |
180 |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在线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