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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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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县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179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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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1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在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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