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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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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相关单位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移交安置股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移交安置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安置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移交安置股

决定5.决定责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移交安置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移交安置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移交安置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61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2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股、财务室受理1.受理责任:确认符合发放的人数及发放资金数额。移交安置股180日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对发放补助费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核。移交安置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退役士兵以银行卡形式发放补助费。移交安置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生活补助费足额及时发放。移交安置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61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给付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部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再次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移交安置股、财务室受理1.受理责任:确认符合发放的人数及发放资金数额。移交安置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对发放补助费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核及资金核对。移交安置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退役士兵以银行卡形式发放补助费。移交安置股、财务室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移交安置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61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在乡复员军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镇、街道)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后审批。优抚褒扬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定补金。
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4.管理责任: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补助发放工作。优抚褒扬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5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公布)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牺牲的军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公布)修改第十五条
上报2.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6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分散供养的1至4级残疾军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上报2.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7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的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1.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公布)修改为第十五条
审查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优抚褒扬股

上报3.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8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符合定期抚恤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的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改为第十六条
审查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优抚褒扬股

上报3.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9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第六项:“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1.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改为第十四条
3.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改民政部门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上报2.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上报2.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二十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的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1.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改为第二十条
上报2.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3.管理责任:注销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停发定期抚恤金。
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2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上报2.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五项:“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第二项:“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1.参战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镇、街道)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后审批。优抚褒扬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定补金。
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4.管理责任: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补助发放工作。优抚褒扬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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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4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镇、街道)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后审批。优抚褒扬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定补金。
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4.管理责任: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补助发放工作。优抚褒扬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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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5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给。”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1.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修改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上报2.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县财政局。优抚褒扬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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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被批准残疾等级的伤残人员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呈报的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修改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上报2.符合条件的,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3.管理责任:负责抚恤及医疗补助等工作。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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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确认符合发放的人数及发放资金数额。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对发放补助费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核及资金核对。优抚褒扬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退役士兵以银行卡形式发放补助费。
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4.事后监管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优抚褒扬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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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服役的士兵义务服役期间,家庭享受优待。优抚褒扬股无 受理1.受理责任: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武装部对本年入伍义务兵进行统计汇总。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复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所上报义务兵资料。优抚褒扬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各乡上报材料,分出农业、非农业,根据个人信息到开户行开户,按照标准分类发放。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4.事后监管责任:银行开户后通知义务兵亲属,领取义务兵优待金存折。优抚褒扬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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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第一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镇、街道)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医保局查询核对后审批。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3.管理责任:录入数据,建立档案,资金拨入个人账户。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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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优抚褒扬股受理1.理责任: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呈报的材料,受理并审查。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2.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改第二条 
上报2.上报责任: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优抚褒扬股

事后3.管理责任:建立档案,抚恤金发放。
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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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一)因战因公负伤时为现役军人;(二)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现役军人;(四)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现役军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上报2.上报责任: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

管理3.管理责任:负责抚恤及医疗补助等工作。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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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收到材料进行审查。优抚褒扬股

上报3.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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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单位或个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收到材料进行审查。优抚褒扬股

上报3.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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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2.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上报2.上报责任: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

管理3.管理责任:负责抚恤及医疗补助等工作。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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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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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等人员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的审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伤残性质评定和伤残级别调整的申请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呈报材料受理并审查。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五条
复查2.复查责任:复查乡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呈报的材料,做到公平公正,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复查。优抚褒扬股

转报3.转报责任:转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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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26烈士评定审核《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烈士评定申请方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呈报材料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
复查2.复查责任:复查乡镇呈报的材料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优抚褒扬股

转报3.转报责任:转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由县政府转报市政府。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27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1.受理责任: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并进行登记。移交安置股5日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移交安置股15日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决定并实施安置,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0天内未报到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待遇。移交安置股10日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退役士兵反馈的信息。移交安置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61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28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考核《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
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移交安置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重点安置对象退役士兵的档案进行审理,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移交安置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对退役士兵档案中奖励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审核排序。移交安置股

告知3.告知责任:将分数统计和排序情况告知退役士兵,并予以公示。移交安置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退役士兵本人复核和其他反馈信息。移交安置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61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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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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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股受理1.受理责任:统计需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并组织报名。就业创业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根据退役士兵的申请,并确定承训机构及培训专业。就业创业股

告知3.告知责任:告知退役士兵培训时间及所开设的培训专业。就业创业股

实施4.实施责任: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退役士兵和承训机构反馈的信息,并掌控承训机构日常培训情况。就业创业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就业创业股

服务电话:1383755661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30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农村籍复员军人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镇、街道)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后审批。优抚褒扬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定补金。
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4.管理责任: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补助发放工作。优抚褒扬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3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优抚褒扬股受理1.受理责任:对乡(镇、街道)呈报材料进行受理。优抚褒扬股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医保局查询核对后审批。优抚褒扬股

事后管理3.管理责任:录入数据,建立档案,资金拨入个人账户。优抚褒扬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优抚褒扬股

服务电话:0375-5168556                           投诉机构: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8560  
受理地点:郏县张良路中段路西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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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军官转业安置职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当年转业军官移交安置股制定计划1.制定责任: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军转干部培训计划。移交安置股

不收费
送达2.送达责任:给参训军转干部发放培训通知。移交安置股

组织培训3.组织责任: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军转干部进行培训。移交安置股
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考核验收4.验收责任: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移交安置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移交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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