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卫健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相对人名称 | 案由(事由) | 处罚类型 | 处罚结果 | 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 实施机关 |
郏卫医罚〔2023〕9号 | 郏县普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郏县普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书写病历等案。 | 警告;罚款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给予郏县普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 王宏宾16040522029 惠 宇16040522005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