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线上核查 | |
2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结扎)机构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线上核查 | |
3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线上核查 | |
4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治疗、核医学、CT除外)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线上核查 | |
5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20日内持变更情况的证明文件,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线上核查 | |
6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负责人)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20日内持变更情况的证明文件,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线上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