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 ) 文 综 电 送 确 字 〔 〕 号
受送达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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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证件)名称及 编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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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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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 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 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电子送达地 址,保证所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正确、有效。 | |||
是否同意接 受行政处罚 决定书等执 法文书电子 送达 |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 |||
送达地址 |
口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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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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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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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 ) 文 综 当 罚 字 〔 〕 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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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证件)名称 及编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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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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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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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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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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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 处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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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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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或 者通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 散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 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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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综 罚 字 〔 〕 号
当事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处罚内容)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 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 ) 文 综 保 字 〔 〕 号
你(单位) 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 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期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保存的物品。
保存方式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年 .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附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 ) 文 综 保 告 字 〔 〕 号
本 机 关 以 《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 (() 文 综 保 字 〔 〕 号 ) 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先行登记保 存。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现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口于 年 月 日送鉴定部门鉴定。
口退还当事人。
】随案件移送 处 理 。
□其他∶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附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 收 到 。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
抽样取证凭证
( ) 文 综 抽 字 〔 〕 号
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存放于
 的物品(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予以抽样 取证。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 附件∶《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编号∶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文 综 罚 告 字 〔 〕 号
当事人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 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 旧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 文 综 听 通 字 〔 〕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应你(单位)的 听证要求,我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请凭本通知 准 时 参 加 。
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 担任听证记录人。 在举行听证之前,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参加的,应当 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携带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申 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及时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 由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 收 到 。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