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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郏县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2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郏县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文化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广播电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和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免于文物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郏县文化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1.承诺书(参考样式)

2.《郏县文化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清单》

2022年1月14日

           

附件1

承诺书(参考样式)

编号:        

你单位执法人员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2

郏县文化场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1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场举报电话。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5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 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6

对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首次违反本规定,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7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

2.《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8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

1.《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60条

2.《行政处罚法》第33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9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三十五号令)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60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十一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提供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的,应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经申报,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3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4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5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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