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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示
发布日期:2022-01-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
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
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
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
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擅自从事互
联网上网服务经
营活动的。
轻微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
经营 活 动 的 专 用 工 具、设
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
经营 活 动 的 专 用 工 具、设
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1 万
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
经营 活 动 的 专 用 工 具、设
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3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
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 《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 的 罚 款; 违 法 经 营 额 不 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涂改、出
租、出借或者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网 络文 化 经 营
许可证》。
轻微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吊销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
吊销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4 倍以
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1 万
元以上的。
吊销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经营额 4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

4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1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
行政部 门 给 予 警 告,可 以 并 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 令 停 业 整 顿,直 至 吊 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
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
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
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 《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或者 未 成 年 人 禁入 标 志
的。
(一)在 规 定 的
营业时间以外营
业的;
(三)经 营 非 网
络游戏的;
(四)擅 自 停 止
实施经营管理技
术措施的;
(五 ) 未 悬 挂
《网 络文 化 经 营
许可证》或者未
成年人禁入标志
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5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2
(二)接 纳 未 成
年人进入营业场
所的。
轻微违法行

一次接纳 1 名未
成年人进入营业
场所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违法行

一次接纳 2 名未
成年人进入营业
场所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
可 以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
1 )一 次 接 纳 3
名以上未成年人
进入营业场所的;
(
2 )一年内 2 次
接纳 2 名以下未
成年人进入营业
场所的;
(
3 )在规 定 营 业
时间以外接纳未
成年人进入营业
场所的;
(
4 )由于 接 纳 未
成年人引发重大
恶性案件的。
警告,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 证》,可 以 并 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4.1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
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
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
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
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
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
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
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
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
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
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
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注 册 资
本、网络 地 址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
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一)向 上 网 消
费者提供的计算
机未通过局域网
的方式接入互联
网的;
(二)未 建 立 场
内巡查制度,或
者发现上网消费
者的违法行为未
予制止并向文化
行政部门、公安
机关举报的;
(四)未按规定时
间保存登记内容、
记录备份,或者
在保存期内修改、
删 除 登 记 内 容、
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注 册 资 本、
网络地址或者终
止经营活动,未
向 文 化 行 政 部
门、公安机关办
理有关手续或者
备案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7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4.2
(三)未 按 规 定
核对、登记上网
消费者的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记录
有 关 上 网 信 息
的。
轻微违法行

未 按 规 定 核 对、
登记 5 名以下上
网消费者的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记
录有关上网信息
的。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

未 按 规 定 核 对、
登记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上网消费
者的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记录有关
上网信息的。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
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一年内连续 3 次
(含 3 次)未按规
定核对登记上网
消费者有效身份
证件 的;未 按 规
定核对登记 10 名
以上上网消费者
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记录有关上
网信息的。
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8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
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
以警 告,并 处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
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
惩戒。
未经批准,擅自
从事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活动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停止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活动
及时停止的。
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
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停止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活动
拒不停止的。
警 告,并 处 15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依法列
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
用惩戒。
2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二条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限期改正及
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限期改正仍
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

9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 《网 络 文 化 经营 许 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三条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4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
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
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
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改 正, 并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五条经营
进口互联网文化
产品未在其显著
位置标明文化部
批准文号、经营
国产互联网文化
产品未在其显著
位置标明文化部
备案编号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

0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5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
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
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五条擅自
变更进口互联网
文化产品的名称
或 者 增 删 内 容
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停止提供及
时停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停止提供仍
不停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6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
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
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下
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五条,经
营国产互联网文
化产品逾期未报
文化行政部门备
案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1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7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
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
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
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提供含有
本规定第十六条
禁止内容的互联
网文化产品,或
者提供未经文化
部批准进口的互
联 网 文 化 产 品
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停止提供及
时停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停止提供仍
不停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8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改 正, 并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八条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2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9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
定第十九条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限期改正及
时改正的。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限期改正仍
不改正的。
警 告,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3 1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
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网络
游戏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
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
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违反本办法第六
条的规定,未经
批准,擅自从事
网络 游 戏 运 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
币发行或者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交
易服务等网络游
戏经营活动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停止及时停
止的。
警告,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
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停止拒不停
止的。
警 告,并 处 15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依法列
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
用惩戒。

4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
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 责 令 改 正,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
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
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
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
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一)提 供 含 有
本办法第九条禁
止内容的网络游
戏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二)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第二款规定
的;
(三)违 反 本 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运营未获得
文化部内容审查
批准的进口网络
游戏的;
(四)违 反 本 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进口
网络游戏变更运
营企业未按照要
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 反 本 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进
口网络游戏进行
内容实质性变动
未报送审查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5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违反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第 十 七
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
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规
定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4.1
4.2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
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
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
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
轻重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
业发行网络游戏
虚拟货币违反本
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二 项 规 定
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
业发行网络游戏
虚拟货币违反本
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 四 项 规 定
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6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5.1
5.2
5.3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
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
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
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改 正, 并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网络游戏虚拟货
币交易服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条第一项规定
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网络游戏虚拟货
币交易服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条第二、三项
规定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网络游戏虚拟货
币交易服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条第四、五项
规定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7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6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
下罚款。
网络游戏运营企
业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 条 第 一 款、
第十五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7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
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
令改正,并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
位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第三款、第
十二 条 第 三 款、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

8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
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
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
2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
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
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
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
的。
轻微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下的。
没 收 非 法艺 术 品 及 违 法所
得,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 以 上 不 足
10000 元的。
没 收 非 法艺 术 品 及 违 法所
得, 并 处 15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 法 经 营 额
10000 元以上的。
没 收 非 法艺 术 品 及 违 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
上 3 倍以下罚款。

9 1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 所 得,违 法 经 营 额 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
轻微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 以 上 不 足
10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 法 经 营 额
10000 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
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款。
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
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
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
条、第十一条规
定的。
轻微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0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5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
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
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经 营 额 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擅自开展
艺术品进出口经
营活动,及违反
第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的。
轻微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下的。
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 以 上 不 足
10000 元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 法 经 营 额
10000 元以上的。
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

1 2

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的。
(一)违 反 本 条
例第六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
定,擅自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
动的;
(二)违 反 本 条
例第十二条、第
十四条规定,超
范围从事营业性
演 出 经 营 活 动
的;
(三)违 反 本 条
例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变更营业
性演出经营项目
未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的。
轻微违法行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2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1
2.2
2.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
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
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
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
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
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
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
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
条、第十五条规
定,未经批准举办
营业性演出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六条第三款规定,
变更演出举办单
位、参加演出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演员或者节目未
重新报批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违法行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

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
特别严重违
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变 更 演 出 的 名
称、 时 间、 地
点、场次未重新
报批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为未经批准的
营业性演出提供
场地的。
轻微违法行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3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伪造、变 造、出 租、出 借、
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
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
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
十一条规定,伪
造、 变 造、 出
租、出借、买卖
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批 准 文 件,
或者以非法手段
取得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批准文
件的。
轻微违法行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原 取 得 的营 业 性 演 出 许可
证,予以吊销。
较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
以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予以吊销。
严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予以吊销。

4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4.1
4.2
4.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
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
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5 万元 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
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
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
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
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
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情形的。
轻微违法行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

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
特别严重违
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演出举办单
位发现营业性演
出有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禁止情形
未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的。
一般违法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造成特别严重后
果的。
警告,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报
告的。
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5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5.1
5.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
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
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
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
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
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
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
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
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
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的 罚 款;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 因 不 可
抗力中止、停止
或 者 退 出 演 出
的;
(二)文 艺 表 演
团体、主要演员
或者主要节目内
容等发生变更未
及 时 告 知 观 众
的;
(三)以 假 唱 欺
骗观众的;
轻微违法行

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违法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在 2 年内再次被
公布的。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
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
(四)为 演 员 假
唱提供条件的。
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6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
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
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
演出冠以 “中国”、“中华”、“全
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
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以政府或者政府
部门的名义举办
营业性演出,或
者营业性演出冠
以 “中国”、“中
华”、 “全国”、
“国 际”等 字 样
的。
轻微违法行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

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特别严重违
法行为
拒不改正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7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7.1
7.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
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
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
条第 一 款 规 定,
变 更 名 称、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未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
条第二款、第八
条第二款、第九
条第 二 款 规 定,
未办理备案手续
的。
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8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
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 2 年内
违反 《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
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
文化主管部门处以 3 万元以下罚
款。
举办营业性涉外
或者涉港澳台演
出,隐瞒近 2 年
内 违 反 《条 例》
规定的记录,提
交虚假书面声明
的。
一般违法行

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8 2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9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未 经 批 准,
擅自出售演出门
票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10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
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
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演出举办单
位 没 有 现 场 演
唱、 演 奏 记 录
的。
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1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
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
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
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
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
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文化主
管部门或者文化
行政执法机构检
查营业性演出现
场,演出举办单
位拒不接受检查
的。
一般违法行

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9 2

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至 6 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
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
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
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
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
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
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
过核定人数的。
(一)歌 舞 娱 乐
场所的歌曲点播
系统与境外的曲
库联接的;
(二)歌 舞 娱 乐
场 所 播 放 的 曲
目、屏幕画面或
者游艺娱乐场所
电子游戏机内的
游戏项目含有本
条例第十三条禁
止内容的;
(三)歌 舞 娱 乐
场所接纳未成年
人的;
(四)游 艺 娱 乐
场所设置的电子
游戏机在国家法
定节假日外向未
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 乐 场 所
容纳的消费者超
过核定人数的。
轻微违法行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

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
月。

0 3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3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4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
一般违法行

责令改正及时改
正的。
警 告,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

责令改正仍不改
正的。
警告,并 处 8000 元 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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