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1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非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地点、场次含未成年演员) |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现场核查 |
2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地点、场次含未成年演员) |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现场核查 |
3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地点、场次含未成年演员) |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现场核查 |
4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变更。 | 营业执照、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材料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 现场核查 |
5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 现场核查 |
6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变更、(改建、扩建经营场所) | 1、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现场核查 |
7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变更(机器台数) | 1、安全审核合格证。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3、工商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现场核查 |
8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核 | 本地区未具备有线、无线电视网络条件的说明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安装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 第一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现场核查 |
9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个体演员备案、注销、变更 |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核查 |
10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核查 |
11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注销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现场核查 |
12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