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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旅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汇总表 | ||
部门名称(公章):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1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 行政许可 |
2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娱乐(游艺)场所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团体)审批 | 行政许可 |
6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7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8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1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11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12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初审) | 行政许可 |
13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审核 | 行政许可 |
14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初审) | 行政许可 |
15 | 设立旅行社的初审和申报 | 行政许可 |
16 | 旅行社分社及营业网点的备案 | 行政许可 |
17 | 3A级以下(含3A级)旅行社的评定 | 行政许可 |
18 | 3A级以下(含 3A 级)旅游景区评定 | 行政许可 |
19 | 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复核 | 行政许可 |
20 | 4A级以上(含 4A 级)旅行社初审 | 行政许可 |
21 | 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初审 | 行政许可 |
22 | 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初审 | 行政许可 |
23 | 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初审 | 行政许可 |
24 |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初审 | 行政许可 |
25 | 导游证、领队人员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26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27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28 |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 行政许可 |
29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30 | 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初审 | 行政许可 |
31 | 馆藏珍贵文物(不包括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初审 | 行政许可 |
32 |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初审 | 行政许可 |
33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般文物的借用备案(不含珍贵文物借用备案) | 行政许可 |
34 | 文物出国(境)展览初审 | 行政许可 |
35 | 文物拍卖标的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36 | 文物商店设立初审 | 行政许可 |
37 |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农家宾馆、乡村旅游单位的星级评定 | 行政许可 |
38 | 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提供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经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摄制含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后去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口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行政处罚 |
88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行政处罚 |
89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行政处罚 |
90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行政处罚 |
91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行政处罚 |
92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行政处罚 |
93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行政处罚 |
94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 行政处罚 |
95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 行政处罚 |
96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行政处罚 |
97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行政处罚 |
98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行政处罚 |
99 | 违反文物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 行政处罚 |
100 | 违反文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 行政处罚 |
101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 | 行政处罚 |
102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行政处罚 |
103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行政处罚 |
104 | 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必须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文物不得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不得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 | 行政处罚 |
105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行政处罚 |
106 | 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行政处罚 |
107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行政处罚 |
108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 | 行政处罚 |
109 |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摄制含有下列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物品、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135 | 加处罚款(执行) | 行政强制 |
136 | 对从事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37 |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38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39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0 |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1 | 对拟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2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3 | 对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5 |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行为;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行为;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6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7 | 对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8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49 | 对导游人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0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1 |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2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3 |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产品信息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5 | 对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6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7 | 对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8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9 | 对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变更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1 |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2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3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4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5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6 |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举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7 | 对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8 | 对未经审批将发掘文物或自然标本运送出境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9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0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1 | 对(省级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2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3 | 对企业经营边境游资格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4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5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6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7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8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9 |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0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1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2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3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4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5 |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6 |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7 | 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保存状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8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资质明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制度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1 | 对将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行为、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2 | 对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3 | 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4 | 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5 |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6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调查 | 行政检查 |
197 |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8 | 对付费频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99 | 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施设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00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01 |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0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03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04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05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206 | 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207 | 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 | 行政确认 |
208 | 省级非遗名录与非遗传承人申报 | 行政确认 |
209 | 国家级非遗名录一非遗传承人申报 | 行政确认 |
210 |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旅游交流项目(含引进和排除)申报 | 行政确认 |
211 | 旅行社统计调查、饭店统计调查 | 行政确认 |
212 | 旅行社从业质量保证金管理 | 行政确认 |
213 |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核 | 其他权利 |
…… | ||
(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职权事项共213项。其中: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96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69项、行政确认8项、其他职权1项。 | ||
说明: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8个类别,按顺序分类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