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本局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郏县商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郏县商务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郏县商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郏县商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调投诉所涉及的股室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的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严格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应通过网络、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并在办公场所设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箱。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