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 | 对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06第23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改、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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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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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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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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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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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流通业发展和市场运行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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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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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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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达不到70%以上的处罚 |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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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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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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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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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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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流通业发展和市场运行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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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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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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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 | 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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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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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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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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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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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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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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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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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 |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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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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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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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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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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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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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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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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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5 |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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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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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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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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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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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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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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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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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6 | 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或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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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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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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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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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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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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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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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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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7 |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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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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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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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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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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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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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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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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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8 |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或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或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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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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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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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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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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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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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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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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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9 | 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或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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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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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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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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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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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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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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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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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0 |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或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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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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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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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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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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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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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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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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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1 | 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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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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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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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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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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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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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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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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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2 | 供应商对经销商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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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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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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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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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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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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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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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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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3 | 供应商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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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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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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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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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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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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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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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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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4 | 供应商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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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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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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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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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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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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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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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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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5 | 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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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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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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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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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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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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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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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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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6 | 供应商对经销商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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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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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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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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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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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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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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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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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7 | 供应商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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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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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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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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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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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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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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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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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8 | 供应商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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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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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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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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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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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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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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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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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19 | 供应商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九款:“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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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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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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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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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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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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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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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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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0 |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的处罚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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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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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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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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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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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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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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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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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1 |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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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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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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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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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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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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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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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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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2 | 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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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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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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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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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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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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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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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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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3 |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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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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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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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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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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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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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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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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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4 | 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或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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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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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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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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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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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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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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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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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5 | 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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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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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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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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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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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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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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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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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6 | 供应商、经销商未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或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未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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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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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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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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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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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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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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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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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7 | 供应商、经销商未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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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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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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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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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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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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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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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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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8 | 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或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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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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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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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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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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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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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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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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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29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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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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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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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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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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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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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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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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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0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或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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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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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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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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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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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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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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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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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1 |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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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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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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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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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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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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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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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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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2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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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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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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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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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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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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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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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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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3 |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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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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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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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局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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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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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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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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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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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4 | 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或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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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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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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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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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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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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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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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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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5 | 记名卡设有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或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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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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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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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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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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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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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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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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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6 |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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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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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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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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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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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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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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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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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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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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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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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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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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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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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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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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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8 |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或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二款:“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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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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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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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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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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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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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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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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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39 |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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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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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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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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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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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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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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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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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0 | 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将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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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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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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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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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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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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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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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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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1 |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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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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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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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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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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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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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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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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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2 | 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或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真实、完整,故意隐瞒或虚报的处罚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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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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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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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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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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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秩序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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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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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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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3 |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予以补报或者更正的行为的处罚 |
|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 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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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 不收费 | 新增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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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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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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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开放服务发展股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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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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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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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 | 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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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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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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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 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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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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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市场运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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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5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的监督检查 |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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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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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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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 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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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 | 3.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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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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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6 | 对建设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1号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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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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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 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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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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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和市场运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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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7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 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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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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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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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 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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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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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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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8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检查 |
| 商务部令2012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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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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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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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 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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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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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市场秩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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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49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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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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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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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 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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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商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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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开放服务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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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凤翔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
5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 |
|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单位、企业或个人 | 郏县商务局 |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商务局市场秩序股 |
|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商务局市场秩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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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书(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商务局市场秩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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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商务局市场秩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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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 商务局市场秩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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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市场秩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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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
51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单位或企业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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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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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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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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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针对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与备案登记(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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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 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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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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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12312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
52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单位或企业 | 郏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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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商务局开放服务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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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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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商务局开放服务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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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针对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与备案登记(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商务局开放服务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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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 商务局开放服务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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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务局开放服务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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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5161094 投诉机构:郏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094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