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
郏 农(动监)罚〔 2024 〕 5 号
当事人: 杜昌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042519620505601X
住所(住址): 郏县安良镇么石坑村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 杜昌娃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牛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25日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安良镇磨石坑村杜昌娃屠宰病死牛,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陈俊生、董国峰、胡振刚在杜昌娃家中发现一头屠宰了一半的黄牛,执法人员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对涉案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杜昌娃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杜昌娃承认屠宰的牛是9月24日在汝州市陵头镇会上买的,买时花了3800元,付的现金,买牛时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到汝州市陵头镇牲畜交易市场询价,400斤牛的价格也就是在4000元左右。9月25日进行了屠宰,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查杜昌娃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3、现场勘验照片复印件3份(3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
5、汝州市陵头镇牲畜交易市场询价照片3份(3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人员当场告知杜昌娃对本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3日),当事人杜昌娃 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杜昌娃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轻微。处罚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属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返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但是屠宰的牛虽然没有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危害,但不具备补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罚款1520元(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二、 对屠宰的牛予以没收销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 银行(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 10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