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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16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予以公示。

 

附件:   1、郏县农业农村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郏县农业农村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郏县农业农村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郏县农业农村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郏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

 

县农业农村局一般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县农业农村局一般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情节较轻,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情节较轻,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

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情节较轻,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5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限期内改正的

免于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6

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

责令停止   销售立即停止销售的

免于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县农业农村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

生产、经营假种子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损失较小,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

生产、经营劣种子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损失较小,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

处以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4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首次被发现或者有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5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6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县农业农村局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销售授权(农作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2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非经营活动,数量很小,情节与后果较轻的

  500 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初次违法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初次违法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初次违法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可以并处   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

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

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未造成危害的

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初次违法或未造成农机事故的

  100 元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8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未建立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在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9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0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500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郏县农业农村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强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强制措施的依据

备注

1

暂扣农业机械

郏县农业农村局

1.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需悬挂、随机携带和放置相应牌证标志,当事人只缺少其中一项的;
2.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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