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郏县农业农村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请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附件:郏县农业农村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2023年11月30日
郏县农业农村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农业农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农业农村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郏县农业农村局是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业农村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第六条 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信息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
第七条 郏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可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A级:
(一)被市级以上农业部门给予行政奖励或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农业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评选为各类道德模范的;
(三)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B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C级:
(一)一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不超2次(含2次),或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按程序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三)一年内对业内外人员特意提示所发现的或存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隐患,虽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未及时消除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D级:
(一)一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超过5次(含5次),或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程序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三)一年内对业内外人员特意提示所发现的或存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隐患,已造成实际损害并未及时消除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E级: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三)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四)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五)其他严格危害人身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措施,根据分级情况,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比例和频次,对B级以上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的适度减少检查频次,评为C级的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评为D、E级的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