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全县畜牧兽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行业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郏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郏县农业局审查监督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扣压;
(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该部门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之后,执法部门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之前,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该部门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该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执法部门在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及情况说明;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量裁权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本部门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或者事项复杂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该部门对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其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该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本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或案审会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该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核后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该部门法制机构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该部门。
第十六条 该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采纳。
第十七条 该部门的承办人员,该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该部门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