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227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受理 | 1、报案和受理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 3日立案 | 3日立案 | 不收 费 | 保留 | |
审查 | 2、勘察处理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农机事故勘察工作。 | |||||||||||||
确定 | 3、事故认定及复核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事故事实、证据确定事故责任认定。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 |||||||||||||
事后监管 | 5、赔偿调解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
6、事故报告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228 | 较大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受理 | 1、报案和受理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4小时上报 | 24小时上报 | 不收 费 | 保留 | |
审查 | 2、勘察处理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农机事故勘察工作。 | |||||||||||||
3、事故认定及复核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事故事实、证据确定事故责任认定。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 |||||||||||||
事后 监管 | 5、赔偿调解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
6、事故报告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