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197 |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198 |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2.《草原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0号)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4.《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含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 单位 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199 | 肥料监督管理、抽取样品 | 无 | 《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0 | 农药 监督 管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1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 无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2 | 有机农产品监督检查 | 无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3 |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无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4 | 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农药实施监督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5 |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肥料实施监督检查 | 无 | 《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6 | 对肥料使用单位的肥料实施监督检查 | 无 | 《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7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监督检查 | 无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8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无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农田建设管理股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农田建设管理股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农田建设管理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57 受理 :农田建设管理股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0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检查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11.15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0 | 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检查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2004.04.09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2001.12.07省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发布)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实施监控,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11.15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应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兽药质量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1 |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检查 | 无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01.16农业部令第2号发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2 | 上市兽药产品,进口兽药检查 | 无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11.24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7.31农业部令第2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上市兽药产品,进口兽药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3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检查 | 无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09国务院令第536号发布)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11.07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4 | 种畜禽的生产质量检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种畜禽的生产质量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5 | 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 无 |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6 | 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检查 | 无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10.16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7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01.21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52289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289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8 | 动物疫病地区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发生动物疫病地区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52289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289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219 | 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查 | 无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11.26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和依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责令当事人整改、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等。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52289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289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0 |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日 | 2日 | 不收 费 | 保 留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1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日 | 2日 | 不收 费 | 保 留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室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2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 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工作要求(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 全县所有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财政局 |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有效期30天。 | 制定方案 | 对补贴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 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 30天 | 30 天 | 不收 费 | 保 留 | |
现场检查 | 对补贴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 |||||||||||||
督促整改 | 对补贴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 |||||||||||||
持续监管 | 对补贴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3 |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四章 推广使用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 7日 | 7日 | 不收 费 | 保 留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4 |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收割机手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公安、交通 | 作业证 1年 | 制定方案 | 对监督结果负责 | 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 无 | 无 | 不收 费 | 保 留 | |
现场检查 | 对监督结果负责 | |||||||||||||
督促整改 | 对监督结果负责 | |||||||||||||
持续监管 | 对监督结果负责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5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四章 培训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2.《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有效期6年 | 制定方案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 无 | 无 | 不收 费 | 保 留 | |
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
督促整改 | 行政检查 | |||||||||||||
持续监管 | 行政检查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