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79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无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项: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或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责任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违法行为发生。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行政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0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 第49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的权限; 2、可以现场检查、调阅复制资料、可查封和扣押。” |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责任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管理或抽样检测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行政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1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所有违法经营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假冒授权品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责任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管理防止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生。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60609 受理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588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东段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邻郏县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备注 |
182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11.15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审查是否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督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3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2004.04.09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审查是否是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督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4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无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09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行政强制有关手续 | 催告 | 1.催告责任:审查是否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是否属于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督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5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6 |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审查是否属于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7 | 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审查是否属于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情况,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27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656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8 |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审查是否是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是否经过无害化处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2289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289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备注 |
189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5152289 投诉机构: 郏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2289 | |||||||||||||
受理地点:郏县复兴路348号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备注 |
190 |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作业或转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备注 |
191 |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备注 |
192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吊销情节严重人员操作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备注 |
193 | 扣押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
194 |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 勘查处理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备注 |
195 | 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 农业机械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投诉机构:郏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51599 | |||||||||||||
受理地点:龙山大道69号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