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所有种子生产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1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资质的真实有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资质的真实有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
附表: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 所有内陆渔业捕捞者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3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决定 | 3. 对符合规定的, 农业局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申请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 许可的决定由渔政站负责通知领取。对不予批准的,渔政站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资质的真实有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所有种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有效期7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2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资质的真实有效。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资质的真实有效。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所有种子生产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合格证 有效期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3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发改价字 [2013]1494号 1、调运检疫(种子):粮谷类0.45%、经济作物类0.50%、水(瓜)果类0.60% 2、产地检疫(种子):粮谷类0.30%、经济作物类0.35% 水(瓜)果类0.45% 3、其他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降低后标准的20%、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 | 保留 |
审查 | 2、现场审查: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进行审核。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有检疫对象或有危害性病、虫、杂草等,处理合格后发证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信息公开。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 对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所有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有效期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3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决定 | 3. 对符合规定的,市农业局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申请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 许可的决定由渔政站负责通知领取。对不予批准的,渔政站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 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资质的真实有效。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责任。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7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畜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审批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条件。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投诉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10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兽药的管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投诉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 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相关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0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对登记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作业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投诉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无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明有效期1年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5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相关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对登记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作业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投诉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3年。 | 受理 |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发放告知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动物诊疗单位和个人动物诊疗的合法管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投诉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 | 《养蜂证》核发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二)所用种畜禽合格,来源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规定数量;(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有相应的育种、制种、防疫设施;(六)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10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质量管理。 | 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076 投诉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临时牌照、证照核发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驾驶证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个人、团体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长期)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6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日 | 不收 费 | 保 留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驾驶证补领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驾驶证增驾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驾驶证注销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注册登记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变更登记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转移登记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抵押登记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驾驶证年审、换证、注销的告知责任及加强办理业务的告知责任。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注销登记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换、补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郏县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楼综合窗口 | ||||||||||||||
附件四 | ||||||||||||||
郏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农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登记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 第二十条 跨区作业队在公路上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 农业机械所有人 | 郏县农业农村局 | 无 | 跨区作业证有效期1年 | 受理 | 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办理 | 及时办理 | 不收 费 | 保 留 |
审查 | 材料审核。 | |||||||||||||
决定 |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
送达 | 制作并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 |||||||||||||
服务电话:0375—5577129 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投诉机构:郏县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375—7068366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楼综合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