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水利局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2017 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或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但公共供水管网无法满足用水需要;
2. 行业取水符合国家各项产业政策;
3.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2.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3.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4.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5.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6. 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产品、项目,或产品不符合河南省或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
7.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8.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验原件存复印件 |
2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 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6 |
纸质 |
存档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报批稿)及审查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存档 |
4 | 利用水利工程取用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用水 协议 |
原件 |
6 |
纸质 |
存档 |
5 | 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 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原件 |
6 |
纸质 |
存档 |
6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 备案材料 |
原件 |
6 |
纸质 |
存档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pd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 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375-7132128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申请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2017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 5 年,最长不超过 10 年。有
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45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量不发生变化
2.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或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但公共供水管网无法满足用水需要;
3.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量发生变化;
2.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 水许可证 |
原件 |
6 |
纸质 |
存档 |
2 | 延续取水申请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验原件存复印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pd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 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375-7132128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申请变更(经营信息变更)取水单位或个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量不发生变化;
2.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或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但公共供水管网无法满足用水需要;
3.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
(三)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量发生变化;
2.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七、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存档 |
2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 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验原件存复印件 |
3 | 变更申请及原取水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存档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pd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 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8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申请变更(水权变更)取水单位或个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量不发生变化;
2.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或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但公共供水管网无法满足用水需要;
3.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
(四)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量发生变化;
2.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七、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存档 |
2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 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验原件存复印件 |
3 | 变更申请及原取水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6 | 纸质 | 存档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pd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 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8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
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 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 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 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 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 年水利部令第 5 号发布,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2017 年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 不满足“准予批准的条件”第一项的项目;
2. 申请材料不齐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申请文件 | 申请 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申请人自 备 |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
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 四、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 不满足“准予批准的条件”第一项的项目;
2. 申请材料不齐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申请文件 | 申请 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 | 申请人自 备 |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三)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四)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五)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六)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七)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三)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 号)
2. 《河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指导意见》(豫水保〔2020〕10 号) 四、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符合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示范文本要求;
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 不满足“准予批准的条件”第一项的项目;
2. 申请材料不齐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 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2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 备 |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五)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六)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九)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十)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十一)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二)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五)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 号)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 不满足“准予批准的条件”第一项的项目;
2. 申请材料不齐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申请 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申请人自 备 |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七)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八)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三)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 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十四)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十五)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六)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七)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 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4. 《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豫水办保〔2017〕33 号):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要求提供报备材料的同时,要将提交的报备材料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报备的条件:
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并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的。
(二)不准予报备的情形:
1. 不满足“准予报备的条件”;
2. 申请材料不齐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 | 申请 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鉴定书 | 申请人自 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3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告 | 申请 人自备 |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申请人自 备 |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5 |
向社会公开方式复印件 | 申请 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2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九)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十)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七)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报备权限, 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申请。
(十八)受理:报备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十九)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报备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十)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九)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指南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
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条件: 1.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受理条件:
1. 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 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关于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请示 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4 |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保留区用地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2596028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指南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
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条件:
1.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不予受理条件:
1. 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 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2 | 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 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 | 申请人自 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 | |||||
3 |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 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4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申请 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 | 申请人自 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八、受理方式
(十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十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 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二十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按照许可权限, 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十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 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十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十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十、办理时限
(十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十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2596028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 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 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 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 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 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 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4.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5.是否妨碍防洪抢险;6.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及达成协议;7.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 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2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 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3 | 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 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 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4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5 |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 议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第四条:“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3. 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要求;
4. 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5.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
6. 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7.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
8. 无违法采砂记录;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申请人经未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不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3. 不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要求;
4. 作业方式不符合规定;
5. 有不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
6. 有不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7. 未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
8. 有违法采砂记录;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 道 | 来源渠道说 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原件: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2889918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
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 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 第五条:(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六)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违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第五条:(1)无申请书;(2)无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无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无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无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无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 道 | 来源渠道说 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料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 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防洪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5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2889918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
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 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书;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无申请书;
(2) 无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 无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 无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 无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无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其它需说明的情形: 无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 道 | 来源渠道说 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料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4 |
防洪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 文件 |
6 | 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2889918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4.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5.是否妨碍防洪抢险;6.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及达成协议;7.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 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爆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 分的方案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5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6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4.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5.是否妨碍防洪抢险;6.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及达成协议;7.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 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考古发掘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 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 分的方案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5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6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一、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4.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5.是否妨碍防洪抢险;6.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及达成协议;7.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钻探、开采地下资源 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 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 洪部分的方案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5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 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6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一、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4.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5.是否妨碍防洪抢险;6.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及达成协议;7.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 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 洪部分的方案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5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 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6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4.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5.是否妨碍防洪抢险;6.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及达成协议;7.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申请 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 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 洪部分的方案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5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 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6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存档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 :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
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8 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 10 公里之内, 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项目建设与支行管理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各方的利益,涉及的不利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小;
2. 建设项目符合如下条件:辖区边界河道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及河道(含航道)整治工程、水电站等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3.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不符合如下规定条件之一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2)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无不利影响;(3)工程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4)未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或有消除影响的可行措施。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项目建设涉及不同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建设单位申请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请示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3 |
水工程的前期工作成果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如建设项目复杂,涉及面广,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补报材料、修改报告、公示等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
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 31 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及特征指标、场址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水工程运行调度及管理方案与规划拟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和本水工程的任务、目标相适应;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合理、可行。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2 | 申请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规划及审批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申请拟报批水工程的(预)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摘要或说明;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 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申请需专题论证的,提供专题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申请对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诺书和与第三 方签署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如建设项目复杂,涉及面广,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补报材料、修改报告、公示等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 号)第七条:“工
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满足《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深度和内容。
3. 设计变更后需增加工程投资的,投资来源需明确。七、申办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设计变更请示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报告 (含工程概算、设计图纸等必要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5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 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如建设项目复杂,涉及面广,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补报材料、修改报告、公示等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172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 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 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 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符合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符合《编制规程》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资料齐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初步设计审批请示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提供的项目除外)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相关审批部门认证的专家审查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4 | 初步设计报告(含设计概算、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图 册)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申请对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诺书和与第三 方签署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如建设项目复杂,涉及面广,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补报材料、修改报告、公示等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批服务指南
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16 年修改)附件第 170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附件第 28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 669 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在郏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七、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 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版 |
特定要求 |
1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 1 |
纸质 | 文件真实有效,提供的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
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程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内容真实有效,提供的有虚 假者,责任自负 |
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
原件 |
7 |
纸质 | 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 |
4 |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 施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内容真实有效,提供的有虚 假者,责任自负 |
5 | 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 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 1 |
纸质 |
协议真实有效,提供虚假者,责任自负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水利工程业务的单位)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1.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 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 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 备核定”、“附录 K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 L 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 M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郏县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核备的条件
1.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2. 分部工程验收应有项目法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由项目法人报送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 (二)不准予核备的条件
报送核备资料不齐全、签章不完善的,不准予核备。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形
符合不准予核备条件的,待补充资料齐全后,可重新申请办理。七、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检验及运行实验记录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6 |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7 |
监理抽查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8 |
分部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9 |
质量事故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0 |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1 | 原材料、中间产品、 混凝土(砂浆)试件等检验与评定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2 |
验收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3 |
设计变更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二)承诺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水利工程业务的单位)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1.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 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 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核备核定”、 “附录 K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 L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 M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郏县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核定的条件
1.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2. 单位工程验收应有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送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
(二)不准予核定的条件
报送单位工程核定资料不齐全、签章不完善的,不准予核定。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形
符合不准予核定条件的,待补充资料齐全后,可重新申请办理。七、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单位工程完工质量检测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6 |
验收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7 |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8 |
分部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情况及验收 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9 |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0 |
工程设计工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1 |
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2 |
水利项目竣工图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3 |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4 |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5 |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资料及分析结果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6 |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17 |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
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二)承诺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水利工程业务的单位)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1.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7 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2007)》“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工
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当监理单位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时,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认定质量等级后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郏县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的条件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二)不准予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的条件
报送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资料不齐全、签章不完善的,不准予核定。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形
不准予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的,待补充资料齐全后,可重新申请办理。七、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 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二)承诺时限:。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咨询、投诉方式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南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它组织、企业法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2018 年修正)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码头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六、办理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 第五条:
(1) 申请书;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
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七、申办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修建码头许可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防洪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5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 涝的设洪标准和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6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 洪部分的方案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 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三)审查:
1. 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1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2. 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四)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南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它组织、企业法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2018 年修正)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 第五条:
(1) 申请书;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
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七、申办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洪标准和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 洪部分的方案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 上传电子文件 |
4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5 |
防洪评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6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修建鱼塘许可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三)审查:
1. 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1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2. 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四)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三、设立依据
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2018 年修正)第十一条
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2017 年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六、办理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对提交的验收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三)审查:
1、满足受理条件的材料,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8 竣工验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发《验收通知》告知申
请人。
2、不在验收管理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资料不全,不满足验收条件的项目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决定:召开验收会议,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验收。通过验收,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5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它组织、企业法人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符合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符合《编制规程》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资料齐全。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三)审查:1、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1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2、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四)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三、设立依据
1.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 年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
印发,2017 年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第八条。
2. 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 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 号)。
4.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 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 子文件 |
2 |
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名称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 子文件 |
3 |
质量安全监督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主要设备与材料已落实来源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 子文件 |
5 | 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 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6 |
施工准备及移民征地审批手续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7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 子文件 |
8 |
施工图供图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 料、上传电子文件 |
9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 子文件 |
10 |
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 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开工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三)审查:行政服务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1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务指南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三、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 12 月 31 日核定下达。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纳入取水许可的自备用水户
2. 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 50 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
3. 申请材料齐全。七、申办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建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用水计划指标调整(复核) 建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年度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八、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检测、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288123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指南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三、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
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方案与设施设计符合用水节水技术规范的要求。
4. 申请材料齐全。七、申办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建设项目节水方案与设施设计审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确认书或发改委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0 复印件:1 份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建设项目给排水施工图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4 |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5 | 平顶山市建设项目非常规水源利用设计方案(项目用地超过 2 万平方米、单体建 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 住宅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工业项目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3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补报材料、修改报告、公示等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三、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
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郏县水利局
六、办理条件
1. 申请验收的单位具有合法身份。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已竣工。
3.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符合节水技术规范的要求。
4. 申请材料齐全。七、申办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 说明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1 | 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2 | 变更通知单(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给水、用水设计变更的项目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0 复印件:1 份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3 |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0 份复印件: 1 份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4 | 非常规水源水质检测报告 (需配套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项目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 份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pdsspzx.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村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二)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五)送达:申请人取得审批文件,办结。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日起 3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补报材料、修改报告、公示等需要的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现场咨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75-7132126
(三)现场监督投诉: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四)电话监督投诉:0375-7068075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审批大厅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0375-7132126
3.网上查询:http://zwfw.pdsspz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