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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5-06

序号

业务指导
(实施)
  部门

事项
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
主体

行使
层级

1

水利局

水事纠纷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2

水利局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规章】《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

 
 

3

水利局

水土流失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
    四十六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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