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受理机构 | 办理流程 | 监督方式 | 救济渠道 | 办公时间 | 办公地址 | 联系方式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1.违法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半挂车包括挂车)原件及复印件。 | 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监督管理股 | 1陈述、申辩权利 | 上午8;00---12;00 | 郏县交通运输局十里铺卸货场(中运驾校西隔壁) | 0375-7215500 |
2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2驾驶违法车辆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2申请听证权利 | 下午3;00---18;00夏季 | |||
3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3.违法车辆所有人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注:车辆属公司的,手续须加盖公司红色印章;车辆属个人的,手续须签名或盖章)。 | 3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利 | ||||
4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4.违法超限车辆需提供货物配载单据(如装车单)、车辆检测单(初检单、复检单)、交警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缴纳罚款票据复印件。 | 4申诉、检举权利 | ||||
5 |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5.违法车辆改装的,还需提供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红色印章)。 | 5获知被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利 | ||||
6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6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 | |||||
7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 | 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0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1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2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4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5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6 |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8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19 | 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0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1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2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3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4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5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7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8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29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0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1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4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5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6 |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7 |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3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1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2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3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4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6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7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8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4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0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或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1 |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2 |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3 | 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4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6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7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8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59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0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乘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1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2 | 客运经营者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3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 第 1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69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 第 1号)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0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 第 1号)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1 | 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 第 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2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 第 1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3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4 | 违反包车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线路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包车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5 |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三百元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6 | 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7 | 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8 | 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79 | 强制拖离车辆或扣留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0 | 对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1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2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3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扣留车辆、工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4 | 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遗洒物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5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6 | 扣留车辆或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7 | 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8 |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暂扣运输车辆(措施)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89 |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0 | 货运源头单位不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1 |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2 | 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3 | 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4 | 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第二十八条 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5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 |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 ||||||
96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郏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