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它职权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2 | 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含3A)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节 道路客运经营管理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2.道路客运企业位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辖区内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质量信誉考核的初评工作。客运企业位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辖市(地)城市市区内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 | 企业 | 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信息公开阶段 | 依法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不收费 | ||||||
考核阶段 |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规定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决定阶段 | 依据考核情况做出考核结果。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事后监管阶段 | 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 运输管理股 | |||||||||||||
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郏县复兴路2号)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它职权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3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八章:“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 第三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常态化”管理。考核周期为1年,自企业许可之日或上年度申请考核日期至次年同一日期。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经营注册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 企业 | 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信息公开阶段 | 依法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不收费 | ||||||
考核阶段 |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规定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决定阶段 | 依据考核情况做出考核结果。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事后监管阶段 | 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 运输管理股 | |||||||||||||
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郏县复兴路2号)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它职权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4 |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日常监督管理》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计划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 企业 | 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信息公开阶段 | 依法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不收费 | ||||||
考核阶段 |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规定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决定阶段 | 依据考核情况做出考核结果。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事后监管阶段 | 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 运输管理股 | |||||||||||||
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郏县复兴路2号)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它职权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5 | 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企业 | 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 信息公开阶段 | 依法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不收费 | ||||||
考核阶段 |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规定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决定阶段 | 依据考核情况做出考核结果。 | 运输管理股 | 15日 | ||||||||||||
事后监管阶段 | 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 运输管理股 | |||||||||||||
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郏县复兴路2号)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6 | 对《道路运输证》的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 《道路运输证》3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 | 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不予行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当场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运输管理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7 | 对营运车辆年审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审验合格的,予以加盖审验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当场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复核。 | 运输管理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不予行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当场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运输管理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49 |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受货运企业提供报备资料;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提供材料进行初审;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公示上报,经局务会研究,确定报备;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当场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并定期不定期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 | 运输管理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0 |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信息的抄告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 行政管理部门 | 郏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受货运经营者提供的资料; | 执法中队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提供材料进行初审; | 执法中队 | 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公示上报,信息抄告。 | 执法监督股 | 当场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 执法监督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执法中队 | ||||||||||||||
服务电话:0375-721234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1 | 公路养护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县道养护可使用民工建勤。” | 单位或个人 |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受交付路段提供资料; | 建设管理股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提供材料进行初审; | 建设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公示上报,经局务会研究,确定养护路段; | 建设管理股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并定期不定期对养护路段进行检查; |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服务电话:0375-516133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2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四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执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郏县交通运输执局 | 当场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郏县交通运输执局 | 3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将证据保存完整。 | 郏县交通运输执局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执法监督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3 | 船舶吨位复核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令)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3 | ||||||||||||
决定 |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4 | 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第十五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 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3 | ||||||||||||
决定 |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5 | 航行通(警)告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国函(1992)204号)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 |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6 | 航道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 | 1.航道养护工程设计审查 | 一、《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九条: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 二、《河南省内河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豫交文〔2017〕11号)第十八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方案比选,重点专项工程须召开专题评审会审定。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水路工程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航务管理股 | 3 | ||||||||||||
决定 |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建设管理股,航务管理股 | |||||||||||||
送达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建设管理股,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6 | 航道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 | 2.航道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 一、《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第九条: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所属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验。 二、《河南省内河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豫交文〔2017〕11号)第十八条:专项养护工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方案比选,重点专项工程须召开专题评审会审定。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 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点专项工程,设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其余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水路工程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3 | ||||||||||||
决定 |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建设管理股 | |||||||||||||
送达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7 | 裁决客运站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客运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纠纷裁定书,无有效时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审阅案卷资料是否齐全。移交相关科室审核:决定:送达。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进行审查、协调。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事项做出裁定。 | 运输科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1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58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单位 |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审批科 | 1 | 20 | 无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科 客运处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 运输科 客运处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审批科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受表彰单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科 客运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