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3 |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登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3月7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 单位或个人 |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 | 建设管理股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 | 建设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登记造册。 | 建设管理股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并定期不定期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检查 |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33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1.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所有人变更前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2.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所有人变更前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3.船舶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所有人变更前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4.光船租赁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所有人变更前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5.废钢船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第七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所有人变更前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6.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第三十四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所有人变更前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7.船舶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船舶所有人变更前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5 | 船舶名称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名称核准通知书》有效期1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6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 船舶所有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7 | 船舶营运证配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本港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营运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8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 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 |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 |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9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 船员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 | 2.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 |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1.申请巡游出租、网络预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3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2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持证个人的监督检查,持证个人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2.申请巡游出租、网络预约汽车驾驶员资格证补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3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2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持证个人的监督检查,持证个人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3.申请巡游出租、网络预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3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2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持证个人的监督检查,持证个人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客运出租办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1 | 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公布,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发布,于2016年8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15日 | 无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 | 1日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运输管理科 | 1日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