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公示(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24-04-05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330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单位或个人执法监督股
检查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执法监督股3日


处置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执法监督股7日
公开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执法监督股7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331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单位或个人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检查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运输管理股3日


处置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运输管理股7日
公开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运输管理股7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投诉电话:0375-5161337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332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第三十九条:"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单位或个人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郏县海事处

检查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运输管理股3日


处置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运输管理股7日
公开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运输管理股7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投诉电话:0375-5161337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