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2 | 责令车辆 停驶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责令车辆停驶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责令车辆停驶,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3 | 扣留车辆(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 | 无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可以代为卸载、分装,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暂扣车辆决定,送达暂扣车辆凭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暂扣车辆,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4 | 强制拖离车辆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强制拖离车辆决定,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将车辆拖离停放到指定地点。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强制拖离车辆,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5 | 扣留工具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扣留工具决定,送达扣留工具凭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将扣留工具存放到指定地点。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扣留工具,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6 | 暂扣车辆营运证件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暂扣车辆营运证件决定,送达暂扣凭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将暂扣车辆营运证件存放到指定地点。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暂扣车辆营运证件,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7 | 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2、《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决定,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8 | 拆除动力装置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拆除动力装置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动力装置拆除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拆除动力装置,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19 | 暂扣船舶或浮动设施等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暂扣船舶或浮动设施等决定,送达暂扣凭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将暂扣船舶或浮动设施等存放到指定地点。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暂扣船舶或浮动设施等,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0 | 拆除非公路 标志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拆除非公路 标志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 监督非公路标志拆除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拆除非公路标志 ,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1 | 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拆除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2 | 代为补种 绿化物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代为补种 绿化物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绿化物补种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代为补种绿化物 ,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3 | 代为卸载、分装货物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可以代为卸载、分装,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代为卸载、分装货物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代为卸载、分装货物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代为卸载、分装货物,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4 | 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运输易遗漏抛撒物资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公路。污染公路的,应负责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5 | 清理违法堆放的物品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在限期内拆除的,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清理违法堆放的物品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违法堆放的物品清理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清理违法堆放的物品,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6 | 强制卸货(载)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强制卸货(载)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卸货(载)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强制卸货(载),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7 | 强行拖离 船舶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强行拖离船舶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拖离船舶到指定位置。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强行拖离船舶 ,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8 | 强制拆除或恢复渡口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执法中队 | 1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做出强制拆除或恢复渡口决定,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解除决定。 | 执法中队 | 1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监督拆除或恢复渡口完毕。 | 执法中队 | 1日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强制拆除或恢复渡口,使违法情形消失。 | 执法中队 | 30日 | 60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29 | 加处罚款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郏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无 | 催告 | 1.催告责任:针对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情形的,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执法中队 | 10日 | 10日 | ||||
决定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 执法中队 | 3日 | 7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3个月 | 3个月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 执法中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