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对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9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0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1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2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一)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5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7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7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8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无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9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0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 无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或者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或者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或者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或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或者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或者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或者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或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或者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或者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或者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或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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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或者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或者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或者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或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或者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或者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或者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或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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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或者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或者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或者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或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2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罚 | (一)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2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罚 | (二)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2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罚 | (三)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3 | 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4 | 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4 | 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4 | 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4 | 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5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一)1.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5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二)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5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三)1.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5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6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7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1.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7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8 |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1.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2.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强行招揽货物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4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7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8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9 | 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无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0 | 对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一)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0 | 对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0 | 对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三)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1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1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二)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2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无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3 | 对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无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4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5 | 对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6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7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8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8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9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0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1 | 违反包车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1 | 违反包车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2.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1 | 违反包车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3.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1 | 违反包车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4.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1 | 违反包车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5.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2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2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2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3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4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5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6 | 对客运站经营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6 | 对客运站经营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8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1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无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2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3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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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3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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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3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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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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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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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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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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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5 | 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6 | 对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三百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7 | 对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8 |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二千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9 | 对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一千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0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五百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1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1.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1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1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2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2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2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3 | 对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处罚 | 无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5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6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7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无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8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9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0 |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1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2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3 |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4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5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6 |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7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无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8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或者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8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或者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9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0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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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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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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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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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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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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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2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3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3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3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5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5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6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7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8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9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0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1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3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4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5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 | 无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6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车辆,或者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6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车辆,或者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6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车辆,或者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6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车辆,或者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7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无 |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8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 无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9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9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0 |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二千元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的处罚 | 1.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的处罚 |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4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5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6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7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8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9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0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1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2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3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4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5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6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7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8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0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1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2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3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4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5 | 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三)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6 | 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7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8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9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0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1 |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2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3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4 |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5 | 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6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7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8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9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0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1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2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3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4 |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5 |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6 |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7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8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9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影响施工安全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0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1 | 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2 | 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3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4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5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6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无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7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和办理移交手续的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9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0 |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1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2 |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3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4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6 | 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7 | 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8 |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9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0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1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2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3 |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4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5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影响施工安全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6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设计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7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8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9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0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1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2 |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3 |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停止施工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4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监理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5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危险品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6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7 | 对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8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9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员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0 | 对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员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1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2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3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4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5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6 |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7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8 |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9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0 |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1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2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3 |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4 |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5 | 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6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7 | 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8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9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0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港口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1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2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3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4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5 |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将其机构等信息定期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船员服务机构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6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7 |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施工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8 | 对未按规定报告并经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9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0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1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2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3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4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船舶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5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业务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6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9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7 | 对未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行为的;对未经同意,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进行调整行为的;对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8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9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0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1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港口作业委托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2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3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4 |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5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6 |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7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8 |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9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港口作业委托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1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2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3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水路运输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4 |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5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6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7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8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9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0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2 | 对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第五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船员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3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4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5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6 | 对不满足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20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七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 外商投资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7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8 | 对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9 | 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0 |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2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3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4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20 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水路运输或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5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港口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6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船员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7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船员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0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1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港口经营人 | 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中队 | 7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3日 | 7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中队 | 3日 | 3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中队 | 3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中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中队 | 9个月 | 9个月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00 投诉机构:执法监督股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郏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兴业路与候公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