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运输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运输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对道路客运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决定。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运输管理股 | 5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安全管理,监督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运输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运输管理股 | 5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运输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运输管理股 | 5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出租客运安全管理,监督出租汽车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运输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国道、省道由郏县公路管理局办理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国道、省道由郏县公路管理局办理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0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国道、省道由郏县公路管理局办理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国道、省道由郏县公路管理局办理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对更新、砍伐县道、乡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国道、省道由郏县公路管理局办理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7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 | 对公路超限运输的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国道、省道由郏县公路管理局办理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36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建设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 | 对渔业船舶检验合格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船舶检验收费标准:换证200元,年审85元 | 此次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入来源为原县农业局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7条、第8条、第11条、第12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对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的签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九十三条:“渔船的登记以及进出渔港报告,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 单位或个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航务管理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不收费 | 此次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入来源为原县农业局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3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 | 2日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运输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1.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3.道路客运经营变更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4.道路客运经营变更业户基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5.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6.道路旅客运输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7.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8.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包车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9.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10.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11.申请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12.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13.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责任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 | 1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单位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无 | 无调整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1.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0.5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职务晋升、到期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公民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航务管理股 | 0.5 | |||||||||||
1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 | 船舶国籍证书(含临时)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 企业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市域内和跨省辖市水路运输)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八条:“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 具有法人资格的水路运输企业 | 鲁山县交通运输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航务管理股 | 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2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航务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1号)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35项,项目名称为“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具有法人资格的水路运输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五条 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具有法人资格的水路运输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企业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企业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航务管理股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企业或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0.5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航务管理股 | 0.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0.5 | |||||||||||
送达岗 |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0.5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含桥梁)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662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改)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无 | 永久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 | 20 | 无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综合规划股 | 4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综合规划股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 | |||||||||||
事后监督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662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32号)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无 | 永久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 | 20 | 无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综合规划股 | 4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综合规划股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 | |||||||||||
事后监督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己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2号)第16条第17条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2号)第16条第17条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 | 1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运输管理股 | 3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己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2号)第16条第17条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2号)第16条第17条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运输管理股 | 1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运输管理股 | 3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股、运输中心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 | 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监理企业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四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综合规划股 | 4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综合规划股 | 2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建设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行政机关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xxx工程在xxx公路桥梁规定范围内拓宽河床施工的批复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52号)第16条第17条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检查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5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下发批复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航务管理股 | 2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 ||||||||||||||
郏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个人 | 郏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 | 20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航务管理股 | 1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航务管理股 | 1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航务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22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37 | ||||||||||||||
受理地点:1.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交通窗口.2.线上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