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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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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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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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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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2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勘察单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监理单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1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0.5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0.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 2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0日 | |||||||||||
事后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 2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0日 | |||||||||||
事后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评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2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0日 | |||||||||||
事后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2日 | 7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不予备案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监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收回《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不予备案注销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的监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3日 | 7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监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注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注销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的监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即办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事项的监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69202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7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股 | 企业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企业股 | 3天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销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销售备案与核准内容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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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郏县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7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股 | 企业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企业股 | 3天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销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销售备案与核准内容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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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郏县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廉租住房准入审核 | 平顶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及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 住房委员 会办公室 | 受理 | 1.受理: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委员 会办公室 | 1日 | 15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资格认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日 | ||||||||||||
公示 | 3.公示:合格保障户名单 | 12日 | ||||||||||||
分配 | ![]() ![]() ![]() ![]() ![]() ![]() ![]() ![]() ![]() ![]() | 1日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郏县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郏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迎宾大道南段第一污水厂北邻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郏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郏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科技与标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科技与标准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科技与标准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郏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科技与标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科技与标准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科技与标准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 | 郏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科技与标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科技与标准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科技与标准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 | 对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房屋建筑类在建工程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 建筑业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住房保障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住房保障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住房保障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 |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巜招标法》第七条。《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丶第五十三条丶第五十四条丶第五十五条丶第五十八条丶第五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89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2000)34号文 | 招标投标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招标办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招标办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招标办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的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城市与建筑设计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城市与建筑设计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城市与建筑设计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 |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科技与标准股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科技与标准股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科技与标准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豫人常[2017]25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物业公司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 |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专业经营单位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豫人常[2017]25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物业公司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 | 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 |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出租人和承租人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 | 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一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预售、销售行为的监管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一章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股 | 即办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股 | 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股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股 | 即办 | |||||||||||
事后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63385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大楼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自然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无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1日 | 7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自然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市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 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 复审 | 复审窗口对各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予以确认的,应当复核通过;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各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各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并退回系统审核资料。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1日 | 7日 | 收费 | |
审批 | 审批窗口依据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受理窗口不予通过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批通过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受理窗口不予备案的决定,并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自然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市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 复审 | 复审窗口对各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予以确认的,应当复核通过;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各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各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并退回系统审核资料。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1日 | 7日 | 收费 | ||
审批 | 审批窗口依据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受理窗口不予通过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批通过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受理窗口不予备案的决定,并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特困家庭、其他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1日 | 7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招标人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招标人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招标人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核,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股 | 1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核,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股 | 1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6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建设工程招标人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提出整改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表》(不予出具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即办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 |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郏县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城市建设股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评审,提出现场勘察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城市建设股 | 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城市建设股 | 1日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郏县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单位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城市建设股 | 即办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评审,提出现场勘察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城市建设股 | 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城市建设股 | 1日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8909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大楼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 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无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查通过的,准予备案。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 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无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查通过的,准予备案。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 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无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查通过的,准予核实。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 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无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查通过的,准予注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平政〔2011〕46号)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 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无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郏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查通过的,准予退款。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2.《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十三)加强交易资金监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 | 房屋买卖双方及保证机构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决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核实 |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2.《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十三)加强交易资金监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 | 房屋买卖双方及保证机构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决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买卖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买卖双方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查备案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买卖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双方自办)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买卖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买卖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买卖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4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 | 申请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的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4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 | 申请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的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存量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4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 | 申请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的双方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并备案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8 | 房屋租赁网签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 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 房屋 出租 当事 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县(市)房管局建设局、区建设局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3日 | 无 | |
审查 | 2.审核责任:由房屋所在地管理人员现场核验,报所分管业务管理人审核,对符合网签备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办理网签登记备案手续。 | |||||||||||||
决定 | 3、登记备案建档、完成网签登记备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9 | 物业管理备案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豫建(2018)26号)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平房〔2011〕20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 开发企业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查看备案要件是否证监会,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3.向申请人出具《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受理通知书》 | 物业股 | 1日 | 3日 | 不收费 | 增加 | ||
审查 | 2.审查责任:1、审查中请资料是否准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物业区域备案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 物业股 | 1日 | |||||||||||
决定 | 3.手续完备后,进行备案。 | 物业股 | 1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接收当事人质疑投诉。并处理解决。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9 | 物业管理备案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豫建(2018)26号)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平房〔2011〕20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 开发企业、 物业公司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查看备案要件是否证监会,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3.向申请人出具《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受理通知书》 | 1日 | 3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1、审查中请资料是否准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物业区域备案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 1日 | ||||||||||||
决定 | 3.手续完备后,进行备案。 | 1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接收当事人质疑投诉。并处理解决。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9 | 物业管理备案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豫建(2018)26号)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平房〔2011〕20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 物业公司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查看备案要件是否证监会,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录入,3.向申请人出具《河南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1日 | 3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1、审查中请资料是否准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物业区域备案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 1日 | ||||||||||||
决定 | 3.手续完备后,进行备案。 | 1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接收当事人质疑投诉。并处理解决。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9 | 物业管理备案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九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前期物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7、《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豫建(2018)26号)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 |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备案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1日 | 3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联合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查看现场,评定该项目合理的物业服务标准,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针对不合理条款予以指正。 | |||||||||||||
决定 | 3.手续完备后,进行备案。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9 | 物业管理备案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九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前期物业招投标制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规范等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布。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豫建(2018)26号)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 |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备案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1日 | 3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联合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查看现场,评定该项目合理的物业服务标准,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针对不合理条款予以指正。 | |||||||||||||
决定 | 3.手续完备后,进行备案。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0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 受理 | 1.受理;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核: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准。 | |||||||||||||
决定 | 3.决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0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 受理 | 1.受理;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核: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准。 | |||||||||||||
决定 | 3.决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0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 受理 | 1.受理;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核: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准。 | |||||||||||||
决定 | 3.决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1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无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自然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市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1日 | 3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决定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2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结算 | 维修资金房屋灭失退款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公民、法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接收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灭失退款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归集、稽查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负责人审批,作出核准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2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结算 | 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公民、法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接收专项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负责人审批,作出审核;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2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 政府代管的专项维修资使用核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公民、法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接收使用执行维修资金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负责使用管理的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负责人审批,作出审核;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拨付款项。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2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 业主自管的专项维修资使用备案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团体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接收使用执行维修资金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负责使用管理的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负责人审批,作出审核;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3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受理 | 无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公民、法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管理科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接收开户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归集、稽查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
审核 | 3.核准责任: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作出核准决定;对于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完成开户受理核准文书;将开户受理核准文书送达申请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4 | 房屋安全鉴定 | 无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鉴定机构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无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查 | 2.检测责任: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资质建筑检测机构 | ||||||||||||
决定 | 3.鉴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按规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向申请人颁发。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15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5 | 白蚁防治 | 无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全面启动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复函》(豫建函【2013】207号)“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请你局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研究,尽快全面启动全市范围内的白蚁防治工作,控制白蚁危害,切实保证房屋的安全.” | 房屋建设单位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告知签订白蚁防治合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科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签订合同 | 2.签订合同责任:在合同中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5日 | ||||||||||||
现场勘查 | 3.现场勘查责任:查看房屋内外环境、地基基础情况、结构布置和结构形式,掌握工程进度。 | 5日 | ||||||||||||
施药预防 | 4.施药预防责任:依合同约定按时上门进行白蚁防治服务;定期回访。 | 15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6 |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审核 | 无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平政〔2013〕24号)。“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审核以及差价款、超标款等款项的征收工作;市房屋登记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的产权登记工作,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有关要件和流程,加强房屋登记管理。” | 住房困难家庭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及其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家庭提交的申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出具证明进行准入认定。 | 1日 | ||||||||||||
分配 | 3.分配责任:现场选房。申请家庭在选定房源由住房办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持准购证办理有关购房手续。 | 1日 | ||||||||||||
交易 | 4.交易责任: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计算并收取差价款和超标款同时出具审核意见。 | 1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7 | 集资建房审核 | 无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第十二条: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 “第二十条:规范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13号)第二十八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计划、用地计划、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价格核定、供应对象的审核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有地计划管理。” | 集资建房单位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产权单位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集资单位所报资料(包括电子档案)。审核对所报要件:单位要件及个人要件。对集资单位及购房家庭进行资格认定。房屋登记档案查询。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1.企业集资建房报告;2、平顶山市职工集资建房申报表;3、国有土地使用证;4、申报集资建房夫妇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证明;5、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6、环评报告。 | |||||||||||||
决定 | 3.审批责任:对已受理集资单位资料抽查审核。进行住房保障档案查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8 | 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与管理 | 无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条第二款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开发企业编制修建性规划方案编制10%配建初步方案;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审定配建初步方案备案存档。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核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依规划部门审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为配建实施方案。 | |||||||||||||
决定 | 3.审批责任: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备案存档建立台账;依据配建合同对进度、装修质量标准进行监管;会同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进行购房款拨付。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9 |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 | 无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分配入住管理的通知》(平政〔2013〕37号)第二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的分配和运营管理,指导各县(市)和石龙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等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定期审核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86号)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发展改革、市公安、市监察、市民政、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城乡规划、市国税、市地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 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毕业大学生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无 | 初审 | 1.初审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办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资格认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日常受理与集中受理结合 | ||||||||||||
分配 | 3.分配责任:住房分配。 | 集中分配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0 |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 无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第7.4条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二)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三)将测绘成果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四)……房产测绘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河南省国地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15】10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项每一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1日 | ||||||||||||
决定 | 3.决定:审核房产测绘成果确认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 1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无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豫政办〔2017〕83号第四点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等17个部门的30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 企业法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准。 | 1日 | ||||||||||||
决定 |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 | 1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2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初审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16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企业法人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无 | 无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郏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房产市场管理科 | 1日 | 2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将相关责任及初审意见上报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审核。 | 1日 | ||||||||||||
决定 | 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 | 23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3 | 房产备案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1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 查询人 | 信息中心 | 申请 | 1.申请责任: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1日 | 无 | 不收费 | ||||
受理并提供查询 | 2.受理并提供查询责任: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 |||||||||||||
出具查询结果 | 3.出具查询结果责任:受理并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或者无查询结果的证明,或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4 | 房改房审核 | 无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平政〔2015〕36号)第六条“(二十三)单位分房后户籍迁出的,售房单位出具购房人当时符合房改条件证明后,办理房改和房屋登记。” 《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199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平房改办〔1997〕7号)有关规定办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9〕10号)有关规定办理。 | 售房单位及购房家庭 | 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产权单位所报房改资料(包括电子档案)。审核对所报要件:单位要件及个人要件。 | 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2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对已受理房改单位资料抽查审核. | 2日 | ||||||||||||
会审批复 | 3.会审批复责任:受理审核后,集体研究通过审批结果后出批复。 | 2日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5 | 保障性住房项目准入审核 | 无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1〕84号):(一)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出租,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充分发挥省辖市、县(市)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二)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主要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工作。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继续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当地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企业(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满足职工生活生产基本需求的原则,加快国有林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逐步启动县级棚户区和零星棚户区改造工作 | 住房困难家庭 | 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理由。 | 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 5日 | 无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拟定审核意见,现场勘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资格认定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纳入计划并上报市政府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郏县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6 | 房屋安全应急处置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平顶山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平政【2013】42号)2.1.3.1规定“市房产管理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并代表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郏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 应急预警 | 1.应急预警责任:督促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上报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 | 郏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 无 | 无 | 不收费 | |||
应急响应 | 2.应急响应责任: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后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现场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 |||||||||||||
应急处置 | 3.应急处置责任: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
事后处置 | 4.事后处置责任: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郏县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7 | 存量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 无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 个人法人 | 存量房网签股 | 无 | 受理 |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初予以确认的,应当初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 | 存量房网签股 | 1日 | 无 | 不收费 | 增加 | |
审查 | 审核窗口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备案 | 审查通过的,准予备案。 | |||||||||||||
服务电话:0375-7215559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郏县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