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1 | 房屋建筑工程(不含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 | 郏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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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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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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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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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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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郏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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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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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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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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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3 |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监督 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 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 | 郏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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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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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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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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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4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 | 《河南省建筑县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省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 | 郏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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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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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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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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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5 | 建设工程(不含装修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 建设工程 | 郏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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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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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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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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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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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6 | 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装修工程责任单位 | 郏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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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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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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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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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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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7 | 装修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装修工程责任单位 | 郏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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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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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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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县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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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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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文件》(豫建设计〔2019〕100号文)第三条中第5条:各县(市、区、包括省直管县、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审查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 | 3日 | 3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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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对检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0日 | 20日 |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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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0.5日 | 5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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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日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0.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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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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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文件》(豫建设计〔2019〕100号文)第三条中第5条:各县(县、区、包括省直管县、县)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由省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审查 | 1.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进行补正。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 | 3日 | 3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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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5日
| 5日 | ||||||||||
决定 | 3.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 | ||||||||||||
送达 | 4.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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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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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 ||||||||||||||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文件》(豫建设计〔2019〕100号文)第三条中第5条:各县(县、区、包括省直管县、县)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由省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审查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 | 3日 | 3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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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0日 | 20日 | ||||||||||
送达 | 3.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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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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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09728 投诉机构:县纪委驻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5101318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