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 | | | | | |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2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 矿业权人 | 矿产资源股 |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域采矿权人报送的统计表。 | 矿产资源股 | 5日 | |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合规性审查。 | 矿产资源股 |
汇总分析 | 3、汇总分析责任:对统计基础表汇总分析,上报市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矿产资源股 | | |
服务电话:矿产资源股0375-7215055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九楼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股 |
43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 | | | | | |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3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单位或个人 | 国土空间规划股 |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域采矿权人报送的统计表。 | 国土空间规划股 | 5 | 20 |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合规性审查。 | 国土空间规划股 |
汇总分析 | 3、汇总分析责任:对统计基础表汇总分析,上报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空间规划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土空间规划股 | | |
服务电话:国土空间规划股0375-5109856 投诉机构: 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
44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4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15.1.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 ‎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书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45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5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7.4 注销登记 7.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书收回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书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46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6 | 不动产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47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7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48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8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 首次登记 8.1.1 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550元、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 | 不动产登记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6 更正登记 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16.1.1 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2 变更登记 8.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2 变更登记 8.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15.4.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4 注销登记 9.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 | 不动产登记 | 注销查封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 查封登记18.3 注销查封登记 18.3.1 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及时办结 | 及时办结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4 注销登记 10.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 | 不动产登记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抵押权登记 14.1 首次登记 14.1.1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3 转移登记 11.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0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2 变更登记 8.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1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2 变更登记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2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2 变更登记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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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3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经济适用房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4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5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6 | 不动产登记 | 查封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 查封登记 18.1 查封登记 18.1.1 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及时办结 | 及时办结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7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3 转移登记 8.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8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 首次登记 8.1.1 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9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4 注销登记 1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0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2 变更登记 11.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1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3 转移登记 8.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2 | 不动产登记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4 抵押权登记14.2 变更登记 14.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3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15.2.1 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4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1 首次登记 9.1.1 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5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3 转移登记 11.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6 | 不动产登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抵押权登记 14.4 注销登记 14.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7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2 变更登记 8.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8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15.1.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9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15.1.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0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3 转移登记 8.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1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2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7.2 变更登记 7.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3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4 注销登记 1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4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5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15.4.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6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3 转移登记 10.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7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2 变更登记 10.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8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9 | 不动产登记 |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0 | 不动产登记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抵押权登记 14.3 转移登记 14.3.1 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1 | 不动产登记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一)地役权期限届满;(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 地役权登记 13.4 注销登记 13.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2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3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7.1 首次登记 7.1.1 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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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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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4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4 注销登记 1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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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5 | 不动产登记 | 异议登记注销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7 异议登记 17.1 异议登记 17.1.1 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6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7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15.2.1 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8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 首次登记 8.1.1 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9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 首次登记 8.1.1 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0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3 转移登记 10.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单独申请宅基地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1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并把证书、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2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 首次登记 8.1.1 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3 | 不动产登记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 地役权登记 13.3 转移登记 13.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4 | 不动产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一)互换;(二)转让;(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5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6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2 变更登记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7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2 变更登记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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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8 | 不动产登记 | 异议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7 异议登记 17.1 异议登记 17.1.1 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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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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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9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1 首次登记 1.1.1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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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0 | 不动产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抵押权登记 14.1 首次登记 14.1.1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1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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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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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2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4 注销登记 10.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3 | 不动产登记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 地役权登记 13.2 变更登记 13.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4 | 不动产登记 |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5 | 不动产登记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 地役权登记 13.1 首次登记 13.1.1 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6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1 首次登记 10.1.1 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7 | 不动产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8 | 不动产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抵押权登记 14.2 变更登记 14.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9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0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1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2 变更登记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2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2 变更登记 8.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3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4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5 预告登记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15.1.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5 | 不动产登记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6 更正登记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16.2.1 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受理人员根据公告内容进行更正申请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6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1 首次登记 ‎ 10.1.1 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7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2 变更登记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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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8 | 不动产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2 变更登记 10.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9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0 | 不动产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抵押权登记 14.4 注销登记 14.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1 | 不动产登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抵押权登记 14.3 转移登记 14.3.1 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把证明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2 | 不动产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回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3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7.3 转移登记 7.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4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附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1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1 首次登记 11.1.1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5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6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3 转移登记 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3小时内办结 | 30个 ‎工日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137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7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查询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20 登记资料查询 20.1 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查询窗口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司法行政机关等作出书面申请并给予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及时查询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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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138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8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补证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6.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1.6.3.1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1.6.3.2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 | 30个工作日 | 1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房地产档案馆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139 | 郏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 ‎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9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换证 | 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20 登记资料查询 20.1 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受理、发证 | 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小时办结 | 30个工作日 | 10元/件、发改 ‎价格 ‎规 ‎【2016】 ‎2559号、 ‎财税2019(45) ‎号 | |
审核、登簿 |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登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缮证 | 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把证书送至受理窗口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归档 | 对登记完成的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上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服务电话:不动产登记中心0375-7215053 投诉机构: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7215777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