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郏人社监大罚决字[2024]第5号
当事人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MA45Q55D26
法定代表人:王 华 电话:15290858961
职 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119号天伦燃气大厦五楼505室
处罚原因: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违法事实:经查,因当事人在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在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5月16承包郏县白庙乡司楼村梁庄天燃气安装工程施工期间,拖欠宋文龙等6人工资10.5万元,我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向当事人下发了郏人社监大令字[2024]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工人工人手中。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9条(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认定其违法程度为“一般”,应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我机关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领取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第49项之规定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标准:
第四条第49项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程度(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