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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方公司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5-01-08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郏人社监大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5C699X

法定代表人:陈  立  

电      话:18988626983、0757-82563191

地      址:(注册地址)广东省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302-4室;

(现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东广场G座21楼

处罚原因: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违法事实:经查,因当事人在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5日分包郏县碧桂园珑熙台门窗安装工程施工期间拖欠吴小东等22人工资30.8758万元问题我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向当事人下发了郏人社监询字(2024)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要求的书面材料(1、你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你单位与郏县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碧桂园珑熙台门窗工程承包合同书;3、你单位已支付吴小东等22名工人工资凭证银行清单;4、吴小东等22名工人施工期间的考勤表;5、你单位还下欠吴小东等22名工人工资清单;6、你单位向郏县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碧桂园珑熙台门窗工程现场负责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7、你公司向郏县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报备的“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郏县碧桂园项目部”印章的启用印模及纸质说明),逾期没有报送。2024年6月24日我机关又向当事人下发郏人社监[大]令字[202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仍未改正不提供书面材料的违法问题。

当事人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9条(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认定其违法程度为“一般,应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之规定我机关决定:

对当事人不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第1、3、4、5、6、7项和第2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分别处以人民币5000元和5万元的罚款,两项共计罚款55000元人民币。

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领取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标准:

第四条第49项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程度(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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