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
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营业执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2018修订)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 |||||||||
2 | 档案的接收 | 原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材料清单 |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四条“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六条“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 现场核查 | |||||
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名称变更)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19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在线核查 | |||||
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 | |||||||||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20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在线核查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6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住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19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在线核查 | |||||
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19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在线核查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21号《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
9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在线核查 | |||||
10 | 开业补贴 | 营业执照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文件 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包括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和项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创业补贴。(一)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开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 | 在线核查 | |||||
11 | 运营补贴 | 营业执照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文件 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包括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和项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创业补贴。(一)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开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 | 在线核查 | |||||
12 | 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 营业执照 | 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77号)文件全文。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三)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四)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优先。(五)创业团队优秀,项目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等。(六)至少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七)同等条件下,创业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八)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九)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十)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十一)公司注册手续完善,有独立的对公账号。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二)《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分析、企业优势分析、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量、利润等)、发展规划、扶持资金拟使用方向等部分,不得缺项。(三)项目法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大中专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显示失业状况页面的复印件,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中是大中专业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上述人员同样的材料,属于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提供在乡镇或农村的身份证复印件。(四)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五)专利证书或行政许可证书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没有此类证书可不提供)。(六)人社部门盖章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台帐。 二、《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在线核查 | |||||
13 | 《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台账 | 在线核查 | |||||||
14 | 社会保障卡非卡面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第十三条 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社保卡卡面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自助服务终端、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办理社保账户个人信息变更。 | 在线核查 | |||||
15 | 失业人员死亡(有供养亲属) | 居民户口簿 |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在线核查 | |||||
16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三节 终止缴费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死亡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在线核查 | |||||
17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营业执照 |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十一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在线核查 | |||||
18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 | 死亡证明 |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6〕18号)等规定,一、支付申请。参保单位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死亡的。明确显示在职人员死亡时间的以下材料之一: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火化证书》或《遗体火化证明》;3、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其他法律认可的死亡证明材料。 | 在线核查 | |||||
19 | 养老在职死亡(企业) | 死亡证明 |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6〕18号)等规定,一、支付申请。参保单位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死亡的。明确显示在职人员死亡时间的以下材料之一: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火化证书》或《遗体火化证明》;3、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其他法律认可的死亡证明材料。 | 在线核查 | |||||
20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在线核查 | |||||
21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工非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工伤未领取待遇)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全文 | 在线核查 | |||||
22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死亡证明 | 省社保中心的经办规程第八条第 四款第 2 项规定: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够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 在线核查 | |||||
23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无收入来源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在线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