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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4-0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5492200XK73166001

二、适用范围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五、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郏县民政局

七、办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成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签字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文件

原件

1

纸质

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

1

纸质

需相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

4

验资报告

原件

1

纸质

需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6

章程核准表

原件

1

纸质

业务主管单位核准通过后,盖章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到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符合规定可以当场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对方那些地方不符合,准备完善再来申请。

(二)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程序和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程序和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对方理由。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可以审批。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后,通知本人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后有权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或平顶山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75——515186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室(308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民政局办公室0375——5181222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30—18: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375——515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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