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社会团体登记 | (1)申请筹备批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民政局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6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2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批准筹备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后依法进行筹备。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社会团体登记 | (2)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社会团体 | 郏县民政局 | 无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3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社会团体登记 | (3)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 | 郏县民政局 | 无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社会团体登记 | (4)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给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 | 郏县民政局 | 无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社会团体登记 | (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社会团体 | 郏县民政局 | 无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章程核准书,对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章程核准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按照核准后的章程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1)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民政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6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3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决定;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2)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郏县民政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3)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郏县民政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4)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郏县民政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书》,对不予核准的告知申报单位,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核准后的章程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1)成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69号)一、职能转变(二)承接的职责 3.冠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民政局 | 无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60日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3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非公募基金会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2)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第一款:“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69号)一、职能转变(二)承接的职责 3.冠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 | 非公募基金会 | 郏县民政局 | 无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后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非公募基金会颁发变更后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非公募基金会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3)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69号)一、职能转变(二)承接的职责 3.冠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 | 非公募基金会 | 郏县民政局 | 无 |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决定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非公募基金会颁发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决定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非公募基金会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867 投诉机构:郏县纪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81222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4)非公募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第二款:“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69号)一、职能转变(二)承接的职责 3.冠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 | 非公募基金会 | 郏县民政局 | 无 | 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20日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8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书,对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非公募基金会颁发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非公募基金会按核准后的章程开展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郏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无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省辖市、县(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民政局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7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制作许可决定文书(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殡仪服务站、骨灰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