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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1-18

 

FWZN-005452487XK30510004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指南

 

 

 

 

 

 

 

 

 

 

2018-12-18发布                       2018-12-18实施

 

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指南

 

  1. 事项编码

    005452487XK30510004

  2. 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4.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5. 受理机构

    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6. 决定机构

    县教育体育局

    七、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7. 申办材料

    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符合办学标准要求的安全、消防等相关证明材料;租用校舍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五、有学生食堂的,应提供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或意见书)、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七、依据章程,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建立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

  8. 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二)网上申报: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hnzwfw.gov.cn/)

  9. 办理流程

  10. 受理

  11. 审查

  12. 决定

  13. 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14. 法定时限:90日

  15. 承诺时限:1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四、行政救助途径与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五、咨询方式

    0375-7068069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75-7068069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6. 现场查询

    县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17. 网上查询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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