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ZN-005452487XK30510004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指南
2018-12-18发布 2018-12-18实施
郏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
事项编码
005452487XK30510004
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审批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决定机构
郏县教育体育局
七、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办材料
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符合办学标准要求的安全、消防等相关证明材料;租用校舍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五、有学生食堂的,应提供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或意见书)、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七、依据章程,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建立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
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郏县行政审批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二)网上申报: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hnzwfw.gov.cn/)
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日
承诺时限:1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四、行政救助途径与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五、咨询方式
0375-7068069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0375-7068069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郏县行政审批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审批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
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