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1.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个人、社会组织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8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职成教股 | 15日 | 3个月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职成教股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学校的监督检查,持证学校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职成教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核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民办学校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广告审批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5日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告法》及教育行政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备案,不予审核备案的制作不予审核备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有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民办教育机构监督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长期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5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举办活动(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举办活动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广告审批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5日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告法》及教育行政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备案,不予审核备案的制作不予审核备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有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民办教育机构监督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第一章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5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举办活动(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举办活动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1.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个人、社会组织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有效期8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职成教股、幼教 | 15日 | 3个月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职成教股、幼教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学校的监督检查,持证学校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职成教股、幼教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省级体育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审核 | 无 |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 | 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省级体育传统学校证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证书(三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作出决定,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体育中心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学校的监督检查,持证学校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5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5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5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无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5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2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 | 体育项目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和说明。”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体育项目经营者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5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的处罚 | 无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体育竞赛申办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5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处罚 | 无 |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5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0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0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处罚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0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处罚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0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处罚 | 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或接受移送的此类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体育中心 | 10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体育中心 | 1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体育中心 | 1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1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公民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 | 无 | 教师资格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根据材料审核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 | 不收费 | 拟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教师教育股 | 5 | 6个月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考试,安排笔试及面试,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符合教师资格(不符合教师资格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 教师教育股 | 15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教师资格证和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督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监管。 | 教师教育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 | 无 | “省培计划”一般性项目、河南省教育厅对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科技术带头人当年的推荐办法。 | 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不收费 | 拟保留 | |
审查 | 2: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教师教育股、人事股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予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告知申请人理由)。 | 教师教育股、人事股 | 及时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推荐者培训检查。 | 教师教育股、人事股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 |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优秀成果申报 | 无 | 河南省教育厅文件: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科研积极性,形成严谨、务实、科学、求真的学术风气,建设一支品德好、业务精、科研能力强的研究型教师队伍,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结项申报工作。 平顶山市教体局文件平教体基〔2021〕39 号: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形成严谨、务实、科学、求真的学术风气,建设一支品德好、业务精、科研能力强的研究型教师队伍,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平顶山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结项申报工作。 | 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长期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7 | 及时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进行立项。 | 教研室 | 1至3年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给予结项申报(对于不予结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教研室 | 1至3年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中心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临时占用(对于不予准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占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占用设施及时归还。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 | 举办全县性体育竞赛活动审批 | 无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中心 | 无 | 批准文件(三个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举办活动(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举办活动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核 | 无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 登记成立的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中心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6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举办活动(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14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登记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 | 体育社会团体登记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登记成立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中心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举办活动(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登记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 | 三级运动员、各类三级裁判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公民 | 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中心 | 无 | 三级运动员、三级裁判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9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颁发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 | 高中招生计划编制 | 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平教体基〔2021〕51号 一、总体目标 市教体局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高中阶段年度招生任务,制定分县(市、区)、分学校(含民办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坚决防止普通高中起始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招生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 | 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一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高中招生计划 | 行政审批股 | 3 | 5日 | 不收费 | 拟保留 | |
审查 | 2.核查责任:核查初中毕业生人数、普通高中软硬件配置、师资力量。 | 教育股 | 30 | 3个月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核查后,在满足高中入学率且不产生大班额的情况下,决定招生计划。 | 教育股 | 5日 | |||||||||||
下达 | 4.发布责任:上报平顶山市教体局并及时下达和发布计划。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招生情况 | 教育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 | 特教项目、职教项目经费申报 | 无 | 《河南省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7〕14号)要求,健全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批复并公开学校年度预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教育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技能社会建设的意见》(豫政〔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23号) | 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一次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告法》及教育行政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 | 科技中专、幼教股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给予项目经费(对于不予给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科技中专、幼教股 | 5 | |||||||||||
送达 | 4.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拨付;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3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经费使用情况 | 科技中专、幼教股 | 及时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无 |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当年的推荐办法。 | 个人或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一次性 | 受理 | 1.受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2个月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人事股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给予奖励. | 人事股 | 10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颁发给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5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会考成绩证明 | 无 |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九科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 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长期 | 考生自行 网上查询 | 县招生考试服务中心确认 | 招办 | 3 | 不收费 | 拟保留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 | 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 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 | 1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教育股 | 3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学籍网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登记。 | 教育股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为申请人补发《证书》。 | 教育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备查 | 教育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 | 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原校安工程)项目经费申报、特教项目经费申报、职教项目经费申报 | 无 | 《河南省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7〕14号)要求,健全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批复并公开学校年度预算。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教育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技能社会建设的意见》(豫政〔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23号) | 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一次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发展规划股 | 10 | |||||||||||
决定 | 3、定责任:作出决定,给予以项目经费。(对于没有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发展规划股 | 10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进行拨付;信息公开。 | 发展规划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发展规划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 | 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颁发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批准文件(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颁发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体育 中心 | 5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监督检查。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 | 省级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及体育公共设施“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 | 无 |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 | 组织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一次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给予以奖代补。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进行拨付;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监督使用情况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无 |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 | 组织或个人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永久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体育中心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给予奖励 | 体育中心 | 5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颁发给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使用情况 | 体育中心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8 | 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 无 |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平教体政法(2021)20号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年审的工作安排 | 单位 | 郏县教育体育局 | 无 | 一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股 | 3 | 30 | 不收费 | 拟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职成教股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通过年审,(未通过年审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 职成教股 | 10 | |||||||||||
送达 | 4.制作送达文书;发布公告,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使用情况 | 职成教股 | ||||||||||||
服务电话:5152566 投诉机构:郏县教体局党风室 投诉电话;557700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