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郏县广阔天地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某村村委会公开财务信息的工作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某村村委会公开财务信息的工作职责。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邮件《关于某村村委会不接受村民查询村级财务公开信息查询的情况反映》中的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督促职责。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向某村民委员会作出《责令某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通知书》,履行了相应职责,因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了处理,故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督促职责的必要。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依法履职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