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郏政复决〔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7-05

申请:高某某

被申请:郏县公安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郏公(东)行罚决字〔202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郏公(东)行罚决字〔202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管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在相关部门作出信访答复后未按法定程序申请复查、复核,赴京越级上访,违反了信访法定程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等程序。故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郏公(东)行罚决字〔202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8日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