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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政复决〔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6-28

申请:蒋

被申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你投诉举报平顶山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当事人各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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