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郏县公安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郏公(禁)强戒决字〔2024〕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