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后在办结反馈中,又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赵某某投诉办结反馈一事的回复》。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其2024年1月2日作出的办结反馈,并已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因原行政行为实际上已不存在,没有可撤销的对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