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