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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政复决〔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5-31

申请谢某某

        被申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你投诉举报平顶山市某某公司一事的回复》(以下简称为《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案涉食品虽存在标签瑕疵,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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