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你投诉举报平顶山市某某公司一事的回复》(以下简称为《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案涉食品虽存在标签瑕疵,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