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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政复决〔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5-24

申请李某某

        被申请:郏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请求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经过信访、诉讼处理,故不予受理,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经过信访、诉讼处理,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没有证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请求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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