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郏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请求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经过信访、诉讼处理,故不予受理,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经过信访、诉讼处理,应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没有证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请求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