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你投诉举报平顶山市某某公司一事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