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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33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生,身份证号码:430419********8595,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圩乡**村**组。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函》(郏市监复〔2023〕1707-1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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